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
各位代表:
自去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以來,特別是在去年10月中共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把審判工作更緊密、更直接地與經濟建設聯絡起來,以保障、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指導思想,繼續堅定不移地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同時,加強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和處理申訴信訪等各項工作,採用多種形式積極參加對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並且把加強全國法院系統的隊伍建設做為一項重要任務。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全國法院院長會議,就審判工作如何更好地為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作了部署。現在,我簡要地報告人民法院近一年來的工作情況。
一、關於刑事審判工作
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是順利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最重要保證之一。近一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依照憲法的規定,同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堅決貫徹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了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鬥爭,並著重打擊隱藏較深和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了一批嚴重侵犯國家和集體利益、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罪犯。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三十一萬餘件,判處各類刑事犯罪分子四十七萬餘人。其中,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爆炸、流氓集團、重大盜竊、拐賣人口和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案件十四萬餘件,佔審結刑事案件總數的45%;犯罪分子二十三萬餘人,佔罪犯總數的49%。在貫徹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中,強調了必須做到穩準狠,強調了法院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辦案。在審理案件時,強調了正確執行國家的法律和區別對待的政策,對應當從嚴懲處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判處,絕不手軟;對具有自首或檢舉揭發、確有立功表現等從寬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務必政策兌現。對判決生效後,罪犯在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罪行時,同時交待出本人余罪的,可以不予加刑;主動交待出重罪、罪該判處死刑的,可以不判處死刑;檢舉重要案犯立功的,依法予以減刑。對多年流竄作案的要犯,只要自動歸案或由其家屬、親友動員歸案,均可依法從寬處理;如執迷不悟,繼續流竄作惡,一經捕獲,必予嚴懲。
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鬥爭自1983年8月開展以來,在政法各機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勝利。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被打下去了,人民群眾普遍有了安全感,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據公安部統計,1983年9月至今年2月的十八個月中,全國刑事發案率比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前的十八個月,下降了37%。但是,發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刑事發案率下降的多些,有的地方下降的少些,有的地方還有死角。對外開放、對內搞活、全面改革經濟體制,是實現社會主義四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重大決策,業已取得巨大成功。但是對外進一步開放了,對內進一步搞活了,也會在社會治安方面引起一些問題。因此,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複雜的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將繼續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同政法各機關密切配合,為爭取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繼續努力。
各級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時,還積極參加並且逐步加強了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現在的犯罪分子中,青少年佔很大比例。因一般民間糾紛而激化為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所佔的比重也較突出。因此,各級人民法院一方面堅持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注意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宣傳,做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以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不給以嚴厲打擊,壞人神氣,好人受氣,綜合治理難以奏效。在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嚴懲,犯罪集團和教唆犯遭到沉重打擊的形勢下,人民群眾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勇氣和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的信心大大增強了,急需不失時機地把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認真抓上去,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建設。
人民法院參加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的其他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第一,及時正確調解處理人民內部糾紛,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努力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中,減少或消除不安定因素。第二,通過公開審判,運用典型案例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派法院幹部到學校、工廠、商店、鄉村講法制課,教育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有的人民法院為專業戶舉辦法制學習班,講經濟合同法,教育專業戶遵紀守法,勤勞致富。第四,對判處緩刑、管制、免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協助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第五,對有輕微違法犯罪的人落實幫教措施。第六,接受法律諮詢,解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提出的有關司法問題,介紹法律知識,提供法律服務。第七,根據罪犯勞改中的表現,對確有悔改的,依法減刑;對抗拒改造、構成犯罪的,依法嚴懲。以促進他們的分化瓦解,改惡從善。第八,開展司法建議活動。近一年來,許多人民法院克服了關門辦案、就案辦案的現象,走出機關,既做司法工作,又做群眾工作,更加注重了辦案的社會效果。
人民法院在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時,繼續打擊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自1983年8月至1984年底,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經濟犯罪案件三萬餘件,判處經濟犯罪分子三萬餘人。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正在逐步展開,形勢很好。但是,有的人鑽改革的空子,假改革之名,行犯罪之實,嚴重危害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危害社會主義制度。還有的人歪曲黨的政策,混淆是非,明明是非,硬説為是,明明有罪,硬説有功,在部分人民群眾和幹部中造成思想混亂,干擾政法部門依法辦事。全國法院院長會議認為: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辦案,嚴肅執法,對已經查證確實的行賄、受賄、貪污、盜竊、走私和投機詐騙等嚴重犯罪活動,必須穩、準、狠地依法懲處,決不能允許有法不依,違法不究;對其中數額巨大、破壞性大、腐蝕性大的大案要案,更要秉公明斷,依法從嚴懲處;要選擇一些經濟犯罪大案,大張旗鼓地召開宣判大會,以宣傳法制,宣傳政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開展,在打擊嚴重經濟犯罪的鬥爭中,不斷地出現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正在採取措施,進行深入系統的調查研究,分析典型案例,劃清罪與非罪和重罪與輕罪的界限,以便更加有力、更加準確地打擊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保障和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關於民事審判工作
隨著對內搞活經濟和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財産關係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民事案件數量迅速上升,種類增多,範圍也擴大了。特別是農村中與生産密切相關的糾紛,如土地、水利、山林、果樹、農具的糾紛日益增多,“兩戶一體”和鄉鎮企業的合法財産權益受到損害而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斷上升。借貸、租賃、房屋買賣、拆遷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和繼承的糾紛等,也比過去多了,並有增加的趨勢。其中大量的由行政部門作了適當處理,或由調解委員會解決了,但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數量仍然不少。據統計,自1984年4月至今年2月的十一個月中,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審的民事案件,達八十余萬件,比1983年全年審理的民事案件,多7%。
民事糾紛如果得不到及時正確地處理,矛盾有可能激化,發生兇殺、傷害、縱火、投毒等惡性案件。有些地方因農田、山林、水利糾紛,甚至發生群眾性的械鬥。在最近期間,這類案件在殺人、傷害案件中佔的比重較大。各級人民法院正在注意正確、及時地調處民事案件,防止因矛盾激化而演變為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6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和今年2月召開的全國法院院長會議,研究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改進民事審判工作的措施,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加強對民事案件的審理,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繼續發揚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堅持走群眾路線和著重調解的原則。在人民法院辦結的民事案件中,調解解決的佔85%左右。
近一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重視加強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人民法庭的審判人員深入群眾,巡迴審判,就地辦案,便利了群眾訴訟,也有利於及時查明糾紛的事實真相,使大量的民事糾紛和一部分輕微刑事案件得到及時處理。但是,人民法庭的數量設置和力量配備不適應客觀需要,亟待進一步加強。
三、關於經濟審判工作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開展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進一步實行開放政策的實施,經濟合同糾紛和其他各种經濟糾紛大量增加,而且逐月、逐季增加。1984年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為八萬五千多件,比1983年的四萬四千多件增加了93%以上;1984年下半年收案數比上半年增加了85%;1985年頭兩個月收案數比1984年第四季度增加9.7%,比1984年第一季度增加了一倍半以上。自1984年4月至1985年2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各類經濟糾紛案件八萬餘件,爭議標的總金額十七億元,比1983年全年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增加了一倍多。
到目前為止,全國中級人民法院,除個別地處邊遠的以外,都已建立了經濟審判庭;全國基層人民法院有93%已建立了經濟審判庭。多數人民法院注意了充實和加強經濟審判力量。
隨著我國海上運輸事業和對外經濟貿易的迅速發展,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日益增多,其中有一些是涉外案件。為了行使我國司法管轄權,及時審理這些案件,維護我國和外國企業、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去年11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五個沿海港口城市分別設立海事法院,審理國內與涉外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這五個海事法院已受理案件。
我國專利法在4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地審理專利糾紛案件,對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以及引進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會發生直接的影響。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家專利局進行了必要的準備。對於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了指定管轄。(一)國家專利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專利局關於發明專利確權、實施強制許可及其使用費的決定的第一審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在必要時,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後,也可在指定開放城市和其他設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國民經濟的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快經濟立法,法院要加強經濟案件的審判工作,檢察院要加強對經濟犯罪行為的檢察工作,司法部門要積極為經濟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從1979年到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共已通過經濟法二十個,把有關的重要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準則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但是,已經制定的經濟法在某些地方、某些方面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執行,不少應當由法院審理的違犯經濟法的案件沒有由人民法院審理,法制觀念薄弱,藐視國法、藐視法庭的行為時有發生,這不利於社會主義的四化建設。同時,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隊伍,在數量和素質方面都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注意抓緊培訓經濟審判幹部。我們還強調經濟案件審判人員應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同經濟部門加強聯絡,從實踐中提高辦理經濟案件的本領。對於涉外的經濟糾紛案件,更要深入調查研究,嚴格依照我國憲法和法律,依照我國同有關國家締結的條約、協定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適用國際慣例,及時、正確地處理。
四、關於加強法院系統的隊伍建設
進一步提高辦案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審判任務,最根本的保證是提高法院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為了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都需要重新學習,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學習和熟悉法律,專業審判幹部還要結合業務學習一些經濟知識和自然科學知識,端正指導思想,改進工作作風。法院幹部要關心經濟體制改革,了解社會主義四化建設全局,服務於全局。同時,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改革法院自身的工作。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法院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表彰大會。會議指出,人民法官必須具備實事求是、依法辦案、剛正不阿、鐵面無私的品質,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用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人民群眾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任何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執法犯法的行為,在人民法院更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一經查明,從嚴懲處。
為了提高法院幹部的素質,最高法院正採取多種途徑,對在職幹部進行培訓。同時,為保證質量,我們正在把新增幹部由調配製改為招考制。除分配的大專畢業生、研究生和精選一部分適合法院工作的幹部外,一律要按照統一標準,通過統一考試,擇優錄用,其中,擬擔任審判員的,經過一定鍛鍊後,再依法報批。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拉關係、走後門等不正之風。違者,一經查明,對被錄用的堅決除名。任何單位、任何人都不要硬讓法院接受不符合法院要求、不夠法院幹部條件的人。
各位代表,一年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缺點,主要有:對少數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特別是對一些申訴案件處理不及時;個別案件的辦案質量不高;法院工作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官僚主義作風,深入群眾、深入實際不夠,等等。對這些缺點,我們和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努力克服。此外,在客觀上,人民法院也還存在一些實際困難。在經費、交通工具、囚車、審判法庭、法醫設備、辦公用房等方面的問題,各級領導都很關注,有了改善,有的地方有了明顯的改善,但是許多地方人民法院不斷反映他們在這些方面的困難還很大。審判工作所必需的裝備和條件的改善,不僅直接關係到審判工作的進行,而且直接關係到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進程。我們希望國家主管部門繼續給予支持,有步驟地得到解決。
各位代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在努力開創工作的新局面。開創法院工作新局面的關鍵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我們正為此努力,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為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盡職盡責。
以上報告,請審議。
(《人民日報》1 9 8 5 0 4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