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87年4月6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鄭天翔
各位代表:
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遵照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決議的精神,對審判工作做了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突出“兩打”,即突出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的部署,同時繼續加強法院隊伍的建設。現將主要的工作情況和今年的工作重點報告如下:
一、繼續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29.8萬多件,判決人犯32.5萬多名。自1983年8月到1986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140萬餘件,判決人犯172.1萬多名。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全部人犯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緩)的佔39.65%;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處分的佔59.65%;宣告無罪的12060名,佔0.7%。對屬於流氓犯罪集團、殺人、搶劫、強姦等7個重點打擊方面的犯罪分子,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了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在全部人犯中,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絕大多數是屬於7個重點打擊方面的犯罪分子。
1986年全國刑事發案率為萬分之五點二。刑事發案從1981年和1982年的萬分之八點九和萬分之七點四降了下來,連續3年穩定在萬分之五左右。這同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是比較低的。這標誌著就全局而説,社會治安情況較之1983年8月“嚴打”以前,是明顯好轉的。這個發案率比我國1956年和1965年的萬分之三左右,還是比較高的。但現在許多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不能夠簡單地與50年代和60年代初的情況相比了。我們將繼續同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努力工作,力爭刑事發案率穩中有降。
刑事案件結構的變化也反映了社會治安的明顯好轉。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屬於“七個方面”的犯罪分子,1984年佔當年審理的刑事犯罪分子總數的51.86%;1985年佔37.82%;1986年佔32.79%。曾經橫行一時的流氓犯罪集團更是受到了嚴厲的打擊。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流氓集團犯,1984年為3.6萬多名;1985年下降了91.81%;1986年又下降了65.77%。
這些情況説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直接危害社會治安、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案件明顯下降了。社會治安的局面在總體上是穩定的。這是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支持下,在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支持下,在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下,政法各部門密切配合,旗幟鮮明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所取得的巨大勝利。這個巨大勝利,保障了社會安定團結,保障了社會秩序、生産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保障了億萬公民合法的自由、民主和其他權利,保障了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事實證明,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開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沒有這場鬥爭,就很難設想有今天這樣政治上安定團結,經濟上持續、穩定發展的好形勢。
在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支持下,在各級黨委的領導與支持下,各有關部門共同努力,一年來,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取得了明顯進展。各級公安、檢察機關經過大量艱苦的工作,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了一批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對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打擊比上年加強了。
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犯罪案件78133件,比上年增加55.52%。除走私案件的收案比上年增加44.74%以外,投機倒把、貪污、偷稅抗稅、行賄、受賄、詐騙公共財物等案件都比上年增加一倍至二倍。這些案件大多數發生在1984年下半年和1985年上半年。在人民法院已經判處的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中,非法所得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比上年增加179.23%;非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比上年增加358.57%。在被判處刑罰的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中,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包括死緩)的,比上年增加56.23%。這場鬥爭對經濟體制改革和開放政策沿著社會主義軌道勝利前進,起了有力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當前,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很好。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産階級自由化的鬥爭正在有秩序地進行,增産節約、增收節支的運動正在逐步發展。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正在不斷地取得新的成就。但是,資産階級腐朽思想的污染和侵蝕,以及一個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削弱,給社會風氣、社會治安帶來一些新的複雜的情況。人民法院對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的鬥爭,仍然不能有絲毫鬆懈。1986年刑事發案總的特點是:重點打擊的七個方面的犯罪總數明顯下降了,而盜竊、詐騙等侵犯財産的犯罪卻明顯上升了。刑事發案的總數比上年沒有下降。社會治安好轉的程度在各地不平衡,有些大中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城鎮和交通幹線的社會治安情況還不好,有的很不好。流竄作案、重新犯罪的情況甚為突出。在改革、開放、搞活的形勢下,流動人員大量增加,一些犯罪分子混雜其中。一些大中城市和沿海開放城市,外來作案的,在犯罪分子總數中多達40%左右。一批慣犯、累犯、在逃犯和勞改脫逃犯四處流竄,幹出一些後果十分嚴重的惡性案件。一小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回到社會後,由於種種原因,又重新犯罪。現在的盜竊犯罪分子,大都是為了追求資産階級腐朽的生活方式,以偷達到享樂目的,甚至企圖“以偷致富”。以生産資料、工業設備或原材料為目標,盜竊後向一些違法經營的鄉鎮企業以及不法收購點銷贓的犯罪現象,相當嚴重。內外勾結作案的相當多。曾經囂張一時的嚴重經濟犯罪的氣焰雖然被打了下去,但是,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犯罪活動仍然不斷發生。因此,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的鬥爭,仍然是一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而且鬥爭的形式越來越複雜。對此,我們在去年下半年就再三提醒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務必保持清醒的頭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麻痹鬆懈。
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各級人民法院對“七個方面”的嚴重刑事犯罪分子將繼續執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對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也繼續採取嚴厲打擊的方針。同時,我們還要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以下犯罪活動的打擊:
第一,對走私活動繼續加強打擊。目前走私犯罪仍然比較嚴重。別的不講,這裡只講幾個很值得注意的情況。例如,這幾年,採金工業有很大的發展,走私黃金的犯罪活動也在發展,有的一起案件走私黃金量竟高達20多公斤甚至50多公斤。又如,有些地方對《文物保護法》執行不力,不法分子公然鼓吹“要致富,快挖墓,一夜一個萬元戶”,一個時期在某些地方颳起了一股盜挖古墓風,嚴重地破壞了許多稀世珍寶和古文化遺存。據文物管理部門統計,1986年全國被盜挖破壞的古墓達5000多座;成千上萬件的珍貴文物被盜竊、流失和走私。又如,在一些邊境地方,有的犯罪分子同境外毒品販子勾結起來走私毒品,危害十分嚴重。對這些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人民法院願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給予嚴厲打擊,凡是觸犯刑律的,都要依法嚴懲。
第二,一些地方經常發現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據國家煙草專賣局等有關部門估算,近兩、三年僅冒牌捲煙一項,每年就使國家財政收入損失兩億元以上。制售假藥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有毒的假酒等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甚至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性案件還在不斷發生。對那些嚴重的犯罪活動,人民法院願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給予有力的打擊。
第三,盜伐、濫伐森林,哄搶、破壞礦産資源,盜獵、盜採珍稀動植物,破壞自然保護區動植物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在一些地方相當嚴重。有的不法分子把獵捕、倒賣、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植物及其産品,作為“發家致富”的手段,甚至有捕殺大熊貓的。這是極其令人痛心的。我們建議:要加強對《森林法》、《礦産資源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試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宣傳。這些法律和法規的普遍遵守和執行,關係到我國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的久遠利益。人民法院願與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執法,對觸犯刑律的,堅決予以打擊。
第四,當前一些城鄉的集市貿易市場、車站、碼頭等地出現的欺行霸市、坑蒙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嚴重危害人民利益,必須堅決取締。人民法院願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觸犯刑律的,堅決依法懲處。
憲法指出:“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我們各級人民法院將繼續旗幟鮮明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工作,堅決按憲法規定辦事,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加強基層工作,加強民事審判和經濟審判,促進社會安定團結,依法調節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98.9萬多件,比上年增加16.9%。離婚案件仍佔首位,但在民事案件總數中所佔比例為45.99%,相對地下降了(1984年以前都在50%以上)。而財産權益糾紛,特別是債務、賠償、房屋糾紛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糾紛案件則成倍地或大幅度地上升,已佔民事案件總數的50%以上。
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32.2萬多件,比上年增加42.11%。其中,各种經濟合同糾紛佔90%以上。涉外、涉港澳和海事糾紛案件也日益增多。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這些變化,是我國改革、開放、搞活政策不斷深入實施、社會主義商品生産的發展和農村産業結構變化的結果;是立法不斷完善,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的民事、經濟關係日益增多的結果。適應這種形勢的變化,針對審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我們依據《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等法律,盡力作出司法解釋。1986年4月下發了《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發生糾紛的農村承包合同的確認、變更和解除以及轉包、執行等問題作了一些規定,為完善農村的承包責任制提供了司法服務。為了維護國家主權,保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於海事訴訟的及時進行,我們還下發了《關於涉外海事訴訟管轄的具體規定》。《民法通則》(二三)已於今年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和許多地方法院已經通過培訓班或講座等形式,學習、研究如何正確地貫徹執行。我們已擬定貫徹《民法通則》的具體實施辦法,準備下發。
做好民事審判和經濟審判工作,及時地正確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維護國家利益,保障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並促使公民和法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護同我國進行經濟、技術、文化合作的外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促使其履行法定的義務,對社會主義商品生産的發展,對社會的安定團結,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當前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情況下,婦女、兒童、老人的權益,沒有依法得到切實保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很多,因道德敗壞引起的離婚相當多,不贍養甚至虐待老人的事相當多;因為一些瑣事引起鄰里糾紛而發生的案件很多。這反映出一些人社會主義道德水準很低,法制觀念很差。對此,除了人民法院要加強工作,及時調處糾紛以外,還要請社會各方面給以關注。我們建議,要大力深入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大力進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育,抵制和摒棄資本主義的一切醜惡腐朽的東西,在人民內部的一切相互關繫上,建立和發展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關係,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當前更值得注意的是:嚴重傷害、兇殺案件中,有80%左右是由於民間糾紛沒能得到及時發現、教育、疏導和處理,矛盾激化而造成的。這種情況已經不是一年、二年了。為什麼不能很好地解決呢?根本原因是基層工作很弱,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雖然年年講,但在許多地方沒有落實。從法院來講,當前最重要的是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力量和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是審判工作的第一線,絕大多數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首先由它們審理,數以千萬計的民間調解由它們依法指導,力量和任務的矛盾十分突出。不少地方法院抽調大批人力到第一線去,深入了解實際,密切聯絡群眾,幫助基層法院辦案,把處理糾紛和教育群眾結合起來。這些經驗很好。我們準備大力推廣並堅持下去。
三、堅持嚴肅執法,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而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憲法賦予的職權,不斷加強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我們主要抓了三個堅持:
(一)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1986年,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密切配合,依法審理了一批大案要案。最高人民法院緊緊抓住一些大案要案,堅決支持各級人民法院嚴格依法辦案,不管是什麼情況,始終堅持一條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管是什麼人,也不管牽扯到什麼人,只要觸犯刑律,就依法懲處;不管是什麼人,也不管牽扯到什麼人,根據事實,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重罪就是重罪,輕罪就是輕罪,依法該怎麼辦就怎麼辦。1986年各級人民法院判處的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中,有些是相當的負責幹部。如原廣西賀縣縣委副書記黃裕輝因犯貪污、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原海南行政區黨委組織部長林桃森因犯投機倒把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原上海市委辦公廳副主任余鐵民因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等等。
(二)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對舉國矚目的“晉江假藥案”的審理就是一個典型。從1982年9月到1985年4月的近3年中,福建晉江縣以陳埭鎮為中心,先後有50多個鄉鎮企業、1000多人參與假藥的製造和銷售活動。假藥總産量十幾萬箱。他們採用欺騙宣傳和行賄手段,推銷到全國除西藏、台灣以外的28個省、市、自治區。檢察機關先後對17名被告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反復研究查證,分別罪行輕重,于1986年4月依法進行了一審判決。這個判決不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根本不存在打擊面過寬、量刑過重的問題。但是二審卻遲遲不能進行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堅持要依法辦事,經過4個多月,終於由有關法院作出了維持一審判決的終審裁定。
1986年,人民法院還依法嚴肅處理了一些嚴重玩忽職守的犯罪分子。例如:太原市古交區礬石溝煤礦有關負責人對花了600萬元引進的一套採煤機組的安全保管工作漠不關心,致使大部分設備在一場特大火災中被燒燬。人民法院除了對火災的直接肇事者判處徒刑外,還以玩忽職守罪對嚴重瀆職的原副礦長程同義判處有期徒刑4年、原黨總支書記王金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原市煤炭管理局原副局長谷晉生和古交區原副區長王恒茂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對這種嚴重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人民群眾是歡迎的。
(三)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在“準”字上狠下功夫。
在社會主義改革、開放和搞活經濟的過程中,出現許多複雜的新情況。嚴重經濟犯罪往往同缺乏經驗發生的差錯,同不正之風、官僚主義或某些制度不完善而發生的問題交織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也往往打著開放、搞活的旗號來實現其罪惡目的。因此,對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人民法院採取了既堅決又穩重的態度,嚴格遵照憲法規定的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我們反復強調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嚴格區分各種界限。對嚴重經濟犯罪分子,不管打著什麼旗號,不管騙得什麼“能人”、“開拓者”、“改革家”之類的桂冠,只要觸犯刑律,證據確鑿,就堅決依法制裁;對忠實地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致力於社會主義改革,為發展社會生産力做出成績或合法致富的人,即使因為缺乏經驗或其它原因,犯了這樣那樣的錯誤,但是構不成犯罪的,就作無罪判決。
例如:1986年,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審理以杜國楨為首的詐騙、走私、投機倒把、行賄、受賄的重大案件時,對該案20名被告人的案情反復調查研究,仔細核實證據,既考慮當時的具體情況,又考慮每個被告人的具體情節,分清是非,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作出判決:對杜國楨判處死刑;對其餘被告人有的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有的判處無期徒刑,有的判處有期徒刑;對另外幾名被告人,法院查明他們確有錯誤,但尚未構成犯罪,作出了無罪判決。又如:1986年,被告人趙恒東因被指控利用主管省計算機協會翻譯、出版、銷售科技資料之便,貪污諮詢津貼和獎勵費等款10萬多元,起訴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反復調查研究,仔細分析案情,終於查明趙在經手上述款項過程中有些錯誤作法,但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撤回了起訴。趙恒東無罪釋放。
對於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科技體制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人民法院總是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去處理的。否定四項基本原則、鼓吹資産階級自由化的王若望混淆視聽,攻擊打擊嚴重經濟犯罪使“改革家紛紛中箭落馬”,製造思想混亂,干擾依法辦案。事實證明,如果對那些涂上種種保護色、破壞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的嚴重犯罪分子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社會主義事業就會受害。依法制裁嚴重犯罪分子,恰恰是保護了那些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決執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人,使他們為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建功立業。
一年來,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這個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戰略指導思想,憲法關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原則,黨章關於“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的規定,進一步深入人心。普法教育的開展,使法律為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所掌握。黨政軍領導機關積極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支持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出現了許多嚴肅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的生動事例。例如:1986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在審理一起經濟糾紛案件中,依法判決被告銀川市政府敗訴。宣判後,被告法定代表人、銀川市市長到法院表示接受判決。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和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堅決支持法院的判決。銀川市政府在限期內還清了全部款項。這個判決轟動了當地。幹部群眾反映:“到底是官大還是法大,法院的判決回答了這個問題。”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我們國家面臨的一項根本任務。要使已經制定的憲法、法律和法規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執行,還需要長時期堅韌不拔地努力。目前,一些地方“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拖法”的現象還相當多。這種狀況需要繼續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崗位上,根據憲法賦予的職權,將繼續努力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社會主義的改革和建設是在鬥爭中前進的,嚴肅執法也必然要在鬥爭中前進。“法出必行”。只有這樣,才能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各位代表:一年來的事實繼續説明,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一面加強工作,一面加強幹部隊伍建設的方針是正確的。我們反復強調人民法院和法院幹警要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加強學習,嚴明紀律,要秉公辦案,鐵面無私。法院幹警在客觀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艱苦奮鬥,埋頭苦幹,一面工作,一面學習。198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人員沒有增加的情況下,在堅持辦案要質量第一的原則下,辦案數量比1985年增加31.58%。有的幹警在執行公務中光榮殉職。據不完全統計,自1983年8月至1986年底,法院幹警因執行公務而犧牲的有5人,被打傷的有78人。少數違法亂紀的法院幹警,分別受到政紀、黨紀、國法處理。
在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懷和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國大多數法院的工作條件也程度不同地得到了改善。但是,目前各級人民法院的力量與任務的矛盾十分尖銳。加強法院系統的各項建設,仍然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我們的工作同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的形勢還不適應,還存在著不少缺點和問題:有些法院幹部對憲法和法律、法規學得不好,不熟悉,有些案子辦得質量不高;有的案件超過了審限;一些民事、經濟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序的,採用了簡易程序;對有些糾紛的調解工作指導不力,致使有些調解結案的是非沒有分清,責任沒有分明,違背了合法、自願的原則;有的判決和裁定沒有得到執行;等等。這是需要認真改進的。我殷切地希望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希望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法院工作,批評我們的缺點,使我們的工作不斷地得到改進,以適應日益繁重的任務。
以上報告,請審議。
(《人民日報》1 9 8 7 0 4 1 6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