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1989年3月29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
各位代表:
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國共産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基本路線為指導,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努力發揮國家審判機關依法懲治犯罪、保護人民、促進改革、保障四化的職能作用。現將工作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請予審議。
一、為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大力開展各項審判工作
(一)關於刑事審判工作
198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306萬件,比上年增加8.2%;審結31.2475萬件,比上年增加7%;判處被告人36.8790萬名,比上年增加13%。其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緩)的有11.3533萬名,佔30.8%,比上年增加14.2%;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處分的有25.3218萬名,佔68.7%,比上年增加12.7%;宣告無罪的有2039名。全國法院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繼續貫徹執行了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對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1988年,全國法院依法宣告緩刑的有2.7994萬人;對在服刑中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罪犯,依法減刑、假釋的有15.1538萬人;受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2030件,審結2000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確實不當而依法改判的737件,佔36.9%。
當前,全國社會治安基本穩定,但不安定因素增多,我們面臨的形勢還是相當嚴峻的。全國法院受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大量增加。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的故意殺人案件比1987年增加9.1%,搶劫案件增加43.1%,重大盜竊案件增加63.8%。流竄犯很猖獗,在大中城市、交通幹線和沿海開放地區,流竄犯作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佔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高達50%以上。社會醜惡現象誘發的犯罪,在一些地方相當嚴重。因此,人民法院對殺人犯、搶劫犯、重大盜竊犯、強姦犯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要繼續貫徹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方針,特別要注意打擊犯罪集團和流竄作案的主犯、累犯、慣犯等嚴重犯罪分子。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參加對社會治安進行專項治理的鬥爭,對當地比較突出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集中打擊和集中整頓。特別是大中城市、交通幹線和沿海開放地區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同有關部門配合,把社會治安搞好,以達到穩定治安大局,力爭實現今年全國治安狀況好于去年的目標。
近幾年來在刑事案件中值得注意的一個問題是青少年犯罪不斷增多。1988年判處的罪犯中,14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佔8.9%,比上年增加13.8%。為加強對少年犯罪的綜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推廣了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組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經驗。對失足少年著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實行“寓教于審”;同時,注重同家長、學校、社會結合起來,進行疏導、防範,共同矯治失足少年的不良行為。這樣做的效果比較好。我們提出今年要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大、中城市及沿海開放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我們希望青年組織、婦女組織和教育部門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參加對少年違法犯罪的綜合治理工作;希望通過立法並健全審判組織和程序,逐步完善我國矯治失足少年的司法制度。
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經濟犯罪案件5.5180萬件,審結5.5710萬件(含上年未結案),判處被告人7.4923萬名。其中,判處貪污案件被告人8248名(貪污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有166人,10萬元以上的有73人,貪污數額最多的1人達334萬元),判處受賄案件被告人1584名(受賄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有9人,10萬元以上的有12人)。貪污、受賄罪犯中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緩)的有111名。判處投機倒把案件被告人1699名,判處走私販私案件被告人198名,判處偷稅抗稅案件被告人785名。從總體上看,全國法院對嚴重經濟犯罪活動認真貫徹了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堅持了一要堅決、二要慎重、務必搞準的原則,注意嚴格區分工作失誤同違法犯罪的界限,區分一般的違法行為同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的界限,以保證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健康發展。
當前,經濟領域內的犯罪活動猖獗,必須繼續嚴厲打擊。我們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特別注意抓好:1、認真執行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處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貪污、反受賄上;2、投機倒把犯罪活動,對社會經濟秩序危害很大,必須堅決予以懲治。無論是個人還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進行投機倒把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對於走私、販毒、詐騙、偷稅抗稅、假冒商標、制售偽劣商品等其他經濟犯罪活動,也必須依法嚴懲。
今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座談會明確指出,對於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必須繼續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各執法部門應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協調一致,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克服“以罰代刑”的現象。為了解決在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中,政策、法律界限不夠明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共同發出了《關於當前處理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投機倒把犯罪案件的規定》,就如何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希望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監督,使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得以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並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定依法嚴懲嚴重經濟犯罪分子,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危害社會治安和破壞經濟的犯罪活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會長期存在。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新秩序尚未建立、健全的情況下,誘發違法犯罪的各種社會消極因素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國內外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也會利用我們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搗亂與破壞。因此,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裏,還必須堅持“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方針。國家的專政職能不能丟。同犯罪作鬥爭,穩定社會治安,是一項長期、艱巨和複雜的任務,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必須繼續加強,以保障、促進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關於民事審判工作
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45.5130萬件,比上年增加19.9%;審結141.9056萬件,比上年增加18.6%。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反映了改革深化、商品經濟發展後,人們生産、生活方式和觀念的變化,反映了社會各方面利益的調整和民事權益的擴大。
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離婚案件63.2278萬件,在民事案件中仍居首位,佔43.5%。離婚案件突出表現了在新形勢下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一方面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多了另一方面第三者插足或輕率結婚而又輕率提出離婚的也多了。同時,在離婚涉及的財産性質的認定、財産的分割等方面出現了許多複雜情況,雙方爭議大,執行困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本著有利於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和制裁違法行為的原則,保障婚姻自由,反對輕率離婚,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與不離的標準,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
近幾年來,債務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上升幅度一直最大。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債務案件37.6440萬件,比上年增加46.8%,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在債務案件中,出現了生産、經營性借貸多、金額大,利率高等方面的變化。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民間正當的借貸關係和債權人的利益,積極扶植個體經濟的發展,維護和促進資金的流轉,限制和取締高利盤剝。為了使民間借貸納入法制的軌道,我們建議在國家制定民間借貸法律以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根據需要和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規。
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房屋、土地、山林糾紛案件10.5541萬件。住房制度實行改革和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轉讓後,這幾類案件明顯增多。人民法院審理房屋、土地、山林糾紛案件,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制裁利用房屋、土地進行非法活動和侵佔、濫用國家、集體土地的行為。
民法通則實施以來,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案件日益增多,1988年受理2775件,其中著作權案件就比上年上升61.3%。人民法院審理這幾類案件,既堅持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當的社會輿論監督。對構成損害名譽權、侵害著作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民事責任,給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根據近年來審判實踐發展的需要,我們希望早日制定著作權法和新聞法。
近兩年來,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間往來增多。據不完全統計,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涉臺民事案件246件。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審理涉臺民事案件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並充分考慮到海峽兩岸人民長期隔絕的歷史事實,合情合理地解決各類民事糾紛,于去年8月就審理婚姻、繼承、房屋、債務等涉臺民事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釋。涉臺民事案件的正確處理,對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加強經濟貿易和人員往來,起了積極的作用。台灣當局最近也就涉及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民事訴訟中的某些問題作出了積極的反應。根據形勢的發展,我們將進一步在適用法律、調查取證、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進行研究。
一年來,全國法院認真貫徹民法通則,提高了辦案質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後,對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起了推動作用。與此同時,許多法院在案件受理、舉證責任、開庭審理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改進,促進了民事審判工作的規範化。
(三)關於經濟審判工作
1988年,全國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51.3615萬件,比上年增加39.9%。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約有90%是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因超越經營範圍倒賣重要生産資料和緊俏消費品、利用合同騙取預付貨款等引起糾紛的案件佔相當比重;公司、企業間追償拖欠貨款的案件,以及公司停辦後的債務清償案件繼續增多;銀行訴請追回逾期貸款的案件更是大量增加,1988年受理了17.4445萬件,比上年增加了1.5倍。隨著改革的深入發展,企業承包或租賃經營、企業聯營糾紛和企業破産的案件,侵犯專利權或商標專用權的案件,制售偽劣商品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以及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等,都開始增多。
1988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經濟糾紛案件48.5988萬件,比上年增加33.2%,審理爭議金額118億多元,使近100億元的資金由死變活,重新投入運轉,對維護經濟秩序起了積極作用。一年來,許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深入農村和工礦企業開展專項審判,通過審理在當時當地帶普遍性的、對改革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就案講法,審教結合,治防結合,效果很好。例如,有的地方法院集中審理一批借款合同案件,有力地促進了農貸回收工作的開展,僅據山西、河南、遼寧、山東等部分法院的不完全統計,通過訴訟追回逾期貸款達10億元。許多法院加強了經濟調解工作。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還就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如何更好地開展調解工作進行了新的探索。這不僅較快地解決了糾紛,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而且有利於執行,使陷於停滯的經濟貿易活動及時恢復經營,促進了資金和商品的正常運轉,提高了經濟效益。我們將總結這方面的經驗,加以推廣。
一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了一批涉外經濟糾紛案件,有中方當事人勝訴的,也有外國當事人勝訴的,還有各有勝負的。由於審理這些案件嚴格依照了我國的法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並參照了國際慣例,對中外當事人一視同仁,在國際上獲得了信譽與好評。同時,全國法院還依法公正地審結了一批涉港、澳、臺的經濟糾紛案件。今後要在總結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涉外和涉港、澳、臺經濟審判工作,促進對外和對港、澳、臺的經濟貿易、技術合作的發展和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
目前經濟糾紛案件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執行難的問題仍非常突出。不少有關清償債務的案件很難處理。有一些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有些公司被清理停辦後,開辦單位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更有一些“四無”公司將貸款或預付貨款揮霍浪費殆盡。有些地方、有些部門,為了保護本地、本部門的利益,依法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不予協助;也有的地方法院有意袒護本地當事人一方,對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不予協助。對這些問題,人民法院今後一定要嚴肅執法,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的干擾,堅決依法辦事。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經過認真細緻的工作,當事人仍拒不執行的,要嚴格依法強制執行。
(四)關於海事審判工作
自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海事法院以來,至1988年底,上海、廣州、青島、天津、大連、武漢等六個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1454件,審結1233件,結案訴訟標的額為4.5億多元。海事法院的收案數量逐年增多,案件類型已達20多種。
4年來,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6件,外國當事人涉及亞、歐、非、南北美洲的30多個國家,其中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海事法院在辦理涉外案件中,堅持了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國內外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維護了我國的司法管轄權,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海事審判不僅涉及許多國內法律、法規,而且涉及許多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我國已加入有關海上避碰、海上人命安全、油污損害民事責任、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等國際公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根據海事審判工作的需要,先後就有關涉外海事訴訟管轄、訴訟前扣押船舶、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等作出司法解釋。為了進一步開展海事審判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服務,為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服務,我們建議,根據需要還應參加一些有關的國際公約,同時希望正在起草的海商法早日頒布。
4年多來,海事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對維護航運秩序,保護海洋環境,促進航運事業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海岸線長,港口眾多,隨著形勢的發展,海事審判任務會越來越重,現有的六個海事法院不能適應需要;同時,由於體制不健全,上訴案件的審理和對海事審判工作的監督都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我們擬在某些沿海經濟特區的港口城市增設海事法院;改進上訴體制,健全海事審判機構;同時,各海事法院根據需要派出巡迴法庭,就地辦案,便利訴訟,提高海事執法水平。
(五)關於行政審判工作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130多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公民和組織不服行政機關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還有大量的地方法規也作了類似的規定。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以來,人民法院陸續建立行政審判庭,現已有26個高級法院、242個中級法院(佔中級法院總數的63.5%)、1154個基層法院(佔基層法院總數的39%)建立了行政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建立了行政審判庭。
全國法院兩年來共受理行政案件14513件,涉及治安、土地、海關、食品衛生、醫藥、環境保護、工商、稅務等許多行政管理部門。這兩年內,全國法院共審結行政案件13428件,其中維持原行政決定的6698件,佔49.9%;撤訴的3354件,佔25%;撤銷原行政決定的1321件,佔9.8%;變更或部分變更原行政決定的674件,佔5%。實踐證明,人民法院通過對行政案件的審理,保障了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支持了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利於促進行政管理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由於這是一項新的訴訟制度,有些公民和組織對它還不熟悉、不習慣,甚至還不知道運用國家法律賦予的這項權利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的機關不願意出庭應訴,或者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有些法院的審判人員也還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畏難情緒。這些問題,隨著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法制觀念的不斷增強,必將會逐步得到解決。
這次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行政訴訟法(草案),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草案,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日益完善的一個重要標誌。行政訴訟法通過後,各級法院將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政審判機構,培訓行政審判幹部,提高執法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就具體貫徹實施行政訴訟法提出辦法,積極、穩妥而又全面地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六)關於處理告訴、申訴工作
1988年,全國法院處理各類來信357.0685萬件次,接待來訪417.5204萬人次。其中,告訴佔59.4%,對歷年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出申訴的佔25.6%,不屬法院管轄的佔15%。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案件有11.9315萬件(維持原判的7.4339萬件,改判的3.1134萬件),再審的民事、經濟案件有1.6315萬件(維持原判的9040件,改判的2947件)。通過處理告訴、申訴和再審,特別是對那些確屬錯判案件的改判糾正,保護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促進了社會的安定團結。
一年來,全國法院還處理了一些涉臺申訴案件,其中刑事申訴197件,民事申訴26件。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對臺政策,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對提出申訴的涉及去臺人員的歷史老案,繼續認真地進行了復查,對確屬錯判的進行了糾正。這對於增進海峽兩岸人民的相互理解和情誼,促進“三通”,早日實現祖國的統一大業,産生了積極影響。有些臺胞、臺屬十分感激,表示要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竭盡心力,以遂夙願。
1988年全國法院收到的告訴、申訴和非訴的來信、來訪,較前幾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刑事審判工作方面落實政策的任務已經完成;各項審判工作的質量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處理告訴、申訴的工作進一步加強。但是,目前來信來訪的數量還很大,情況複雜,面臨的任務仍很繁重。所以,各級人民法院要十分重視建立和健全人民申訴制度,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時依法制止濫用權利和自由的行為,堅決克服官僚主義作風,認真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努力提高處理告訴申訴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依法立案;對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案件,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及時予以糾正;對無理申訴的,要認真做好服判息訴的工作。
二、為適應新形勢下審判任務的需要,加強了法院的改革和建設
(一)改善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
第14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強調,各級法院要努力改善執法活動,全面地、準確地執行憲法和法律,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一年來在這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展。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黨的十三大明確提出“改善執法活動,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中提出,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監督,要保證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憲法原則愈來愈多地為社會各界所認識,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支持。但目前仍有一些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到干擾;也有一些審判人員不能按照法律規定,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我們認為,堅持依法獨立審判,關鍵是各級法院要敢於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獨立地作出判決。下級法院在執法過程中遇到了困難,要報告上級法院,上級法院要及時給予有力的支持和幫助。我們希望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能否堅持依法獨立審判進一步加強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這幾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法院加強了審判監督。一方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及時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予以糾正。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目前法律還不夠完備,審判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很多,執法中有時還有阻力等實際情況,下級法院就一些涉及罪與非罪、政策界限不清,特別是極少數影響重大的疑難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及時研究,主要就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對案件的具體處理則由下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經過開庭審理,根據庭審確認的事實,嚴格依法作出判決。幾年來的實踐證明,這樣做不僅不影響下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不影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而且對於提高執法水平,提高辦案質量是有好處的。
一年來,全國法院進一步認真執行了依法公開審判的制度,不少法院把搞好公開審判列為自身改革和業務建設的重點。過去有些審判人員包括一些法院的領導,對公開審判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少數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有的雖然公開審理,但流於形式,影響嚴肅執法。一年來,我們強調公開審判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要求各級法院要提高認識,努力克服案件數量多、辦案人員不足、缺少審判法庭等困難,大力搞好公開審判。目前,一審案件基本上依法實行了公開審理,一些重要的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也依法實行了公開審理。實踐證明,實行公開審理,不僅切實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而且帶動了回避、辯護(辯論)、上訴等一系列審判制度的實行,提高了庭審質量。公開審判體現了審判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保證了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同時,也有利於進行生動、具體的法制宣傳教育,預防和減少犯罪與糾紛的發生。
(二)充實和加強法院隊伍,逐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官制度
1988年,全國法院根據國家批准法院系統增編的決定,按照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最高法院工作報告提出的“寧缺勿濫,統一考試,擇優錄用,高級法院把關”的做法,積極慎重地進行了增編進人工作。到年底,已進3萬餘人。總的來看,進人質量是好的。今年,還將有1萬多人調進法院工作,如何把好進人關仍然是一項很重要的任務。進人質量直接關係到法院隊伍的素質,我們將繼續堅持上述有效的做法。我們希望各級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府繼續支持、幫助法院把好進人關。
黨的十三大提出,審判機關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建立類似國家公務員的制度進行管理,要按照黨政分開,管人與管事既緊密結合又合理制約的原則,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根據這一要求,我們正在起草法官法。制定法官法,是對現行法院審判人員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其目的在於能更好地保證審判隊伍素質的提高,更好地保障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因此,我們設想從法官的資格、考試、錄用、選任、考核、晉陞、培訓、獎懲、待遇、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適應審判工作特點的法官管理體制,以逐步建立起一支能適應改革、開放和建設需要的高水平的法官隊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法官法列入今明兩年的立法規劃,我們將儘快起草出法官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逐步建立多層次、正規化的法院幹部教育培訓體系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和全面開展審判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一系列措施,改革和加強法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大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創辦了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對法院幹部進行系統的高等法律專業學歷教育。去年,已有2.9萬多名首屆學員畢業。這批學員的畢業,加上去年國家分配到法院系統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其他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法院幹部,使全國法院幹部隊伍中具有高等學校畢業學歷的人數由1987年的15%增加到了30%,加速了法院幹部隊伍知識化、專業化的進程。
198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教委聯合創辦了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第一期高職級的審判幹部和攻讀法學碩士學位的學員已于去年9月入學。一些高級法院也正在積極籌建擔負崗位培訓任務的法官培訓中心。部分高級法院委託普通高校舉辦了法律專業大專起點的本科教育。從去年秋季開始,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有2萬多名法院幹部參加學習。去年,全國法院還通過舉辦各類短期培訓班,對3萬多名法院幹部進行了崗位培訓。
這樣,通過大專學歷教育、本科學歷教育、專業證書教育、大學後繼續教育等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的教育培訓,預期到1995年,全國法院70%的幹部,80%的審判人員,90%的正副院長將具有大專以上法律專業水平,並將培養出一批具有雙學士學位和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的法官。這將從整體上改變歷史上形成的法院幹部隊伍文化、業務素質偏低的狀況,為法官法的全面實施奠定基礎。我們準備在現有的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和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的基礎上,逐步辦成類似國家行政學院的中國法官學院,以建立起正規化的法官教育培訓體制。
(四)從嚴治院,保持人民法院的清正廉潔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必須保持廉潔”的要求,一年來,我們把廉政建設作為“從嚴治院”的重點,主要做法是:經常進行理想教育、形勢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進一步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監督;嚴肅查處內部的違法違紀案件等。1988年,根據《人民法院獎懲暫行辦法》的規定,法院系統受表彰獎勵的集體4135個,立功受獎的個人24840人次。這些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中,有勇於頂住壓力,排除干擾,堅持依法辦案的;有拒腐蝕,廉潔清正,秉公執法的;有兢兢業業,不計名利,甘願奉獻,成績卓著的。這是22萬人的法院隊伍的主流。但是,在法院隊伍中,也確有極少數人經不起改革、開放的考驗,經不起金錢的誘惑和腐朽思想的侵蝕而違法亂紀甚至犯罪,嚴重影響了審判機關的聲譽,損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我們對違法犯罪現象絕不姑息,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據統計,1988年因違法亂紀受到紀律處分的法院幹警383人(其中審判員164人);因觸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18人(其中審判員6人)。
保持人民法院的廉潔是關係到審判機關秉公執法的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擬在今年上半年召開全國法院廉政工作會議,以進一步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加強紀律,健全制度,建設一支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隊伍,更好地完成人民法院肩負的各項任務。
(五)加快法庭建設,改善執法條件
一年來,由於各地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審判法庭建設又有了新的進展。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職權的重要場所,是開展審判工作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計委進一步研究了各級法院審判法庭建設的情況。國務院專門發出文件,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積極支持,妥善安排,儘快把當地的審判法庭建設起來。這個文件下達後,已經在許多地方得到執行。我們要求各地法院作出規劃,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使審判法庭在3年內基本建成,大中城市和沿海開放地區應再快一些。
一年來,法院的業務經費狀況在有些地方有所改善,但經費短缺仍然是比較普遍存在的問題。基層法院特別是老少邊困地區的法院困難更大,不能保證辦案的需要,使一些案件該收的不能收,該查證的不能查證。因此希望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增加撥款,保證法院必要的辦案經費;貧困縣由上級財政部門給予辦案經費補貼;同時,法院的應急裝備、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也需要給予保障。
(六)加強基層建設,改進基層工作
現在全國有基層法院3014個,有人民法庭17273個。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機構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做好了,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對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具有重要作用。去年,我們增編的人員絕大部分充實到了基層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並且對一些不健全的人民法庭進行了調整和加強,還盡可能地為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創造工作和業務學習條件,以更好地發揮人民法庭的作用。但是,我們對加強基層特別是人民法庭的工作抓得還不夠,他們的工作條件仍很艱苦。我們將進一步調查研究,在適當的時候召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切實加強人民法庭的工作,爭取今年法院的基層工作有較大的變化。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現在有些地方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不健全,有些基層法院對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業務指導有所放鬆,亟待整頓和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加強民間調處群眾糾紛的工作,以及時妥善地解決大量的民間糾紛,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
(七)開展與外國法院間的司法協助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互相委託,代為一定的訴訟行為。”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承認和參加的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國際條約達50多個,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關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等;同羅馬尼亞、泰國、英國、荷蘭等20多個國家簽訂了投資保護協定;同法國、波蘭、比利時簽訂了司法協助協定,還正在與一些國家商簽司法協助協定。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發出了《關於執行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法院認真執行已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積極參加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努力做好司法協助工作。這不僅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而且有助於促進中外經濟貿易與科學技術合作以及文化交流的發展。
各位代表,一年來,全國法院的審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設也取得了明顯的進展。這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在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和支持下,各級人民法院共同努力的結果。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缺點,主要有:一是對全國法院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研究不夠深入、系統,對法院工作的宏觀指導需要進一步加強;二是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檢查不夠,辦案的質量和效率還需要進一步提高;三是對法院幹部隊伍的政治思想教育抓得不夠有力,對一些幹警中存在的紀律鬆弛、作風拖拉的現象,亟需進一步加強管理和教育。我們將堅決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改正。
過去一年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彙報工作,主動地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並要求地方各級法院自覺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法院的監督,使法院工作得到了極大的支持。人民法院今後面臨的任務將更為繁重、艱巨,我們真誠地希望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繼續加強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支持。我們將進一步努力做好審判工作,積極為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服務,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務。
(《人民日報》1 9 8 9 0 4 0 9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