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決定:
一、劃定海南島為海南經濟特區。
二、授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人民日報》1 9 8 8 0 4 1 4 第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