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2月,政務院作出《關於調整機構緊縮編制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建國以來第一次精兵簡政工作。其主要內容有:(1)調整緊縮上層,合理充實下層;(2)合併分工不清和性質相近的機構;(3)精簡機構,減少層次;(4)明確規定幹部與勤雜人員的比例;(5)要求劃清楚企業、事業機構和行政機構的編制和開支;(6)嚴格編制紀律。這次機構改革以加強中央集權為中心內容。到1953年底,政務院工作部門增加到4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