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下半年,中央提出了《關於改進國家行政體制的決議(草案)》。這是第二次較大規模的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這次改革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權力為主要內容,通過國務院精簡所屬工作部門,下放權力,以達到擴大地方自主權的目的。這次改革一直持續到1960年。1958年,撤銷合併了國家建設委員會等10多個單位。經過調整,國務院部委減少8個,直屬機構減少5個。到同年底,國務院設68個工作部門。1959年,國務院工作部門又作了進一步調整和撤並,到同年底,國務院設39個部委,21個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機構總數達60個,比1956年減少2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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