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到1964年,為了貫徹國民經濟調整的方針,進行了建國後的第三次較大機構改革。
一是先後在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進行了兩次比較集中的幹部精簡運動。第一次是1960年7月至1961年9月,主要集中在中央一級機關。這次幹部精簡以事業單位為重點,對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同時進行精簡。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在機構方面,中央各部門司局級機關減少15%,事業單位減少26%;行政機關精簡1.6萬餘人,事業單位精簡6.5萬餘人。第二次精簡從1962年2月至1964年,範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努力,中央國家機關在1961年精簡的基礎上,又精簡了1萬人。全國共精簡81萬人。精簡下來的幹部大多數充實到基層和生産第一線。
二是中央收回五十年代後期下放給地方的權力並恢復被撤銷的機構,到1965年底,國務院的機構數達到79個,為建國後的第二次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