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中國的行政區域基本上劃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但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為促進城鄉結合和工農結合,打破條塊分割,充分發揮城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實行市管縣的行政體制。實行市管縣的地方,就是在省、縣之間增加一級政區,實行四級制(這是近幾年的新發展,82年憲法上尚未認可)。另外,在有些自治區,下轄自治州,州以下有縣,也是四級制。這就使中國現行行政區劃和地方行政建制層次形成了三級和四級並存的體制。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的行政區劃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先後作過多次調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後,省級以下行政區劃變化很大:按“整縣改市”、“以鄉建鎮”模式設置大批市、鎮;部分地區與市合併,全面試行市領導縣體制;人民公社在政社分開後恢復為鄉、民族鄉;撤(縣轄)區並鄉建鎮;恢復和新設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