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舉行會談。這是兩會恢復協商後領導人第三次會談。 新華社記者 韓瑜慶 攝
陳雲林與江丙坤舉行第三次會談
新華社南京4月26日電(記者 陳斌華 石永紅 李寒芳)26日上午,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南京紫金山莊舉行兩會恢復協商以來的第三次會談。雙方就兩岸空中定期航班、兩岸金融合作、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等議題進行了商談,就大陸資本赴臺投資事宜交換意見,並討論了下半年兩會協商議題規劃、加強會務聯絡與交流合作等事宜。
雙方首先回顧了兩會所簽協議的執行情況。陳雲林表示,兩會恢復協商以來,兩會領導人在北京和台北兩度會談,簽署6項協議,解決了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兩岸直接通航、通郵等一系列兩岸交往與合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兩岸有關方面積極落實兩會協議。目前,各項協議執行情況越來越好,兩岸業界和民眾普遍受益,有力地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和兩岸同胞往來。
大陸居民赴臺旅遊人數不斷攀上新臺階,預計全年可望突破50萬人次。兩岸航點空中距離、時間大大縮短。截至2月底,雙方共執行客運包機4080班次,運載旅客74萬人次,平均載客率達78.5%。共有117艘兩岸船舶獲准從事直航兩岸業務,基本滿足了兩岸貨物貿易對海運的需求,減少了15%至30%的運輸成本。兩岸直接通郵業務運行平穩,開通郵政電子匯款業務。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生效後,雙方業已通過聯絡人進行多次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對保障兩岸同胞生命安全與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兩會制度化協商已經向縱深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態勢持續增強。
雙方在解決兩岸空中定期航班、金融合作、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問題方面取得共識。
雙方同意將兩岸常態化包機轉換為空中定期航班,實現兩岸航空運輸業務正常化。增開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將客運班次由目前每週108班增至270班,增加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直航點。雙方在稅收互免、收入匯兌、航空安全等方面加強合作,按航空慣例處理相關事宜。
雙方同意加強兩岸金融領域廣泛合作,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管與貨幣管理職責,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建立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儘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繼續磋商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
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開展互助,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互助送達民刑事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移交罪贓,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移管被判刑人。
雙方一致認為,應秉持優勢互補、互利雙贏的原則,積極鼓勵並推動大陸企業赴臺考察、投資,以利加強和深化兩岸産業合作,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和制度化。希望兩岸業務主管部門以適當方式建立溝通機制,共同推動大陸企業赴臺投資。
陳雲林和江丙坤責成兩會會務人員依據上述共識整理協議文本,儘快簽署《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3項協議,並公佈雙方關於大陸企業赴臺投資事宜達成的共識。
陳雲林指出,前述4項議題的解決,將進一步完善兩岸直接“三通”,建立兩岸金融監管與貨幣管理合作機制,初步實現兩岸雙向投資,推進兩岸經濟往來正常化,維護兩岸交往秩序和兩岸同胞權益,進而為協商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創造條件。
雙方還就兩會下半年協商議題規劃、兩會會務聯絡與交流等事宜交換了意見。雙方原則同意于下半年適當時候在台灣舉行第四次會談,同意在去年台北會談中討論過的相關議題中選擇第四次會談的議題。陳雲林建議優先商談兩岸漁工勞務合作問題,兩岸農産品檢驗檢疫合作問題,兩岸標準、計量、認證認可和市場監督合作問題,避免雙重徵稅問題。本次會談結束後擇時溝通,確定相關議題安排。雙方同意進一步加強兩會交流,組織海協會理事與海基會董、監事交流互訪。
陳雲林強調,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兩岸經濟發展産生嚴重影響,世界經濟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兩岸同胞是骨肉兄弟,當此困難時刻,更需要雙方凝聚心力、和衷共濟、加強合作、共禦危機。大陸方面已經表示,將推動大陸企業赴臺投資,擴大對臺産品採購,鼓勵台資企業到大陸開拓市場,增加大陸游客赴臺旅遊,協商建立符合兩岸經濟發展需要、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雙方密切合作,攜手並進,就一定能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軌道上,克服困難,共創互利雙贏的經濟榮景。
4月26日,海協會會長陳雲林與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簽字儀式上。 新華社記者 邢廣利 攝
海協會與海基會在南京簽署三項協議
新華社南京4月26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6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等3項協議。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共包括金融合作、交換資訊、保密義務、互設機構等12大項內容。根據這一《協議》,雙方同意相互協助履行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職責,加強金融領域廣泛合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
根據《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同意在台灣海峽北線航路的基礎上開通南線和第二條北線雙向直達航路,並繼續磋商開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雙方同意可各自指定兩岸資本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航空公司,在本協議及附件規定的航點上經營分別或混合載運旅客、行李、貨物及郵件的定期和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雙方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磋商對兩岸航空公司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和物品,相互免徵關稅、檢驗費和其他類似稅費。
根據這一《協議》及附件,大陸方面同意在原有21個客運航點基礎上,新增合肥、哈爾濱、南昌、貴陽、寧波、濟南等6個客運航點,上述27個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台灣方面同意桃園與高雄航點可經營客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客運定期班機和包機班次總量從每週108個往返班次增長為每週270個往返班次。大陸方面同意上海(浦東)、廣州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台灣方面同意桃園、高雄航點可經營貨運定期航班。雙方同意相互開放客運定期航班腹艙載貨。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開展協助,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重點打擊涉及綁架、槍械、毒品、人口販運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以及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移管被判刑人。
《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