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當時的省會保定舉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長、臨時法庭審判長宋志毅在大會上宣佈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該二犯全部財産。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國開始“三反”運動後揭露出來的第一大案。新華社發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組織的公審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大會在當時的省會保定舉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長、臨時法庭審判長宋志毅在大會上宣佈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沒收該二犯全部財産。話音剛落,“擁護廉潔奉公的人民政府”“擁護光榮、偉大的共産黨”的口號聲響遍全場。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國開始“三反”運動後揭露出來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直接督促案件的處理,在黨內外引起強烈反響。劉青山、張子善分別是1931年、1933年入黨的老黨員,曾在天津地區任黨和政府的主要領導職務。在革命戰爭年代,他們曾被捕入獄,面對嚴刑逼供,堅貞不屈;但在和平時期,他們卻居功自傲,貪圖享樂,墮落為人民的罪人。他們不顧黨紀國法,不顧國防建設、人民疾苦,貪污剋扣國家救災糧、河工糧、飛機場建築費、地方糧、幹部家屬救濟糧、治河民工工資、銀行貸款等國家財産,為數達1716272萬元(舊幣)。他們還同私商勾結,用公款倒賣大批鋼鐵,中飽私囊,使國家蒙受很大的經濟損失。
這是公審大會現場(資料照片)。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決議開除劉青山、張子善的黨籍,12月20日,華北局將處理意見上報中央,提議“將劉青山、張子善二貪污犯處以死刑(或緩期二年執行)。”毛澤東對劉青山、張子善一案非常重視。12月29日,中共中央書記處召開擴大會議,經過慎重考慮,並徵求黨外人士意見,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劉青山、張子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公審大會召開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説説,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過的機會。意見反映到毛澤東那裏,毛澤東説:正因為他們兩個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
當年在毛澤東直接領導下處理此案的中央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主任薄一波説:“我覺得‘三反’鬥爭經驗中最可貴的一條,就是以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對清除黨的肌體上發生的腐敗現象,表現了高度的自覺性和巨大的決心與魄力,真正做到了從高級幹部抓起,敢於碰硬,從嚴治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