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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15日   來源:統計局網站

    二、城鄉居民收入和儲蓄存款餘額成倍增長,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

    (一)城鄉居民收入成倍增長

    建國60年來,城鄉居民的收入增長經歷了曲折——徘徊——騰飛的過程,國民經濟的長期高速發展帶動城鄉居民收入實現了飛躍。

    1.城鎮居民收入實際增長近20倍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對城鎮居民生活非常關心,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醫治戰爭的創傷,恢復和發展生産,穩定物價,安排就業,城鎮勞動就業人數不斷增多,城鎮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到1952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現金收入增加到156元,比1949年增長56.8%。改革開放30年是我國經濟發展最快,城鎮居民收入增長最多的30年。據調查,2008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達15781元,比1949年增長157.6倍,扣除同期價格變動因素,實際增長18.5倍,平均每年遞增5.2%;比1978年增長45.0倍,扣除同期價格變動因素,實際增長7.2倍,平均每年遞增7.2%,為城鎮居民生活向實現全面小康的歷史性跨越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農村居民收入名義增長近108倍

    建國初期,特別是“一五”時期,由於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村居民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10%左右。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農村率先推行的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使得農村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據調查,2008年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4761元,比1949年增長107.7倍,平均每年增長8.3%;比1978翻了5番,增長了34.6倍,平均每年增長12.7%,扣除價格因素後年均實際增長7.1%。在收入普遍增長的基礎上,高收入農戶越來越多,到2008年,農村居民全年人均純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農戶達到39.3%,其中人均純收入超過10000元的農戶佔9.3%。

    (二)城鄉居民的收入結構發生變化,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

    1.農村居民經營性收入成倍增長

    改革開放之前30年,農村居民從集體所得的工分收入是最主要的來源,通常佔70%以上。改革開放後,農村居民收入來源逐步多元化。

    (1)家庭經營收入成為農民收入的主體。1978年農村居民純收入中,66.3%來源於集體統一經營收入,26.8%來源於家庭經營收入。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使農戶成為獨立的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由集體統一經營為主轉向家庭經營為主。到1990年農村居民家庭經營純收入佔純收入的比重高達75.6%,比1978年的26.8%上升48.8個百分點,2008年仍達51.2%;同時,農村居民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也由1978年的35.79元增長到2008年的2435.6元,增長67.1倍。

    (2)農村勞務經濟的發展,促進了農村居民工資性收入的快速增長。隨著各地政府把發展勞務經濟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促進了農民工資性收入的快速增長。2008年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為1853.7元,比1985年的71.71元增長24.8倍;工資性收入佔純收入的比重也由1985年的18.0%上升到2008年的38.9%,上升了20.9個百分點。工資性收入已經成為農民增加收入的重要來源。

    (3)生産商品化進程加快,農村居民貨幣收入率提高。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農村社會化、商品化進程的逐步加快,過去較長時期農村經濟自給、半自給狀況及以農為主的單一生産結構得到改變,農村居民以實物收入為主的狀況逐步被貨幣收入所替代。197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的現金純收入為56元,佔純收入的比重為41.9%;到200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中的現金純收入達到4030元,佔純收入的比重提高到84.6%。農民收入貨幣化程度提高,可支配能力增強,必將推動農民收入增長方式和消費方式的轉變,使農民的生産、生活消費越來越多地納入到全社會的市場經濟循環中來,進而促進農民增收步伐的加快。

    2.城鎮居民工薪收入大幅提高

    在城鎮居民收入來源日益多元化的同時,可支配收入的構成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工薪收入雖然仍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主體,但其比重逐步降低;經營凈收入、財産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工資性收入不再是收入的絕對主體。建國後至改革開放前,全國城鎮居民就業者中絕大多數為國有和集體職工,就業形式和收入渠道比較單一,工資性收入幾乎是收入的唯一來源。改革開放尤其是經濟體制的改革為城鎮經濟注入了活力,也調整了城鎮居民收入的內部結構。各种經濟類型的企業從無到有,新型職業行業如雨後春筍層出不窮。就業渠道的拓寬使得城鎮居民的收入來源逐漸增多,工資性收入不再是城鎮居民收入的絕對主體。1978年以來,工資性收入佔總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11299元,佔總收入的比重下降到66.2%,比1949年下降了近24個百分點。

    (2)經營凈收入成為收入的重要來源。解放初期的1949年城鎮就業者中職工人數為809萬人,個體勞動者為724萬人。隨後,城鎮個體經濟逐年萎縮,到1978年全國城鎮個體勞動者僅有15萬人。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推動各地從事個體經營的人數持續增加,個體勞動者在城鎮就業者中的比重逐年擴大,經營凈收入在總收入中的比例也逐年提高,成為城鎮居民收入的重要來源。資料顯示,1981年,城鎮居民人均個體勞動者收入只有0.2元,僅佔總收入的0.05%,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經營性收入已達到1454元,佔總收入的比重達到8.5%,帶動了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長。

    (3)財産性收入的增長與城鎮居民的財富積累緊密相連。1978年以前,城鎮居民的收入渠道相對單一,主要來源於勞動者的勞動收入。改革開放後,隨著企業股份制的推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發行量的增加,城鎮居民的金融活動日趨活躍,居民投資意識不斷增強,帶動了財産性收入的強勁增長。改革初期,1985年城鎮居民人均財産性收入僅有4.0元。而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購買股票、債券及儲蓄等所得的利息、紅利等財産性收入已達到387元,比1985年增長95.8倍,佔總收入的比重也從1981年的0.5%提高到2.3%。作為收入增長的必然結果,城鎮居民的家庭財産積累也日漸增多。

    (4)轉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長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漸成熟。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建立了以就業為中心、較為封閉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涉及城鎮職工的傷殘、疾病、生育、年老、死亡及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相關待遇等項目,但由於建國初期經濟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對於職工的保障能力有限。1964年,城鎮居民獲得的人均轉移性收入為10.9元,僅佔總收入的4.5%。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中國整體經濟實力的提升,國家加緊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更加注重民生,城市社會保障制度逐漸成熟,保障範圍不斷擴大,社會救助體系日益健全,形成了與經濟增長相適應的、覆蓋全部城鎮居民的住宅、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保險、勞動保護、人才、婚姻和生育制度等項目的社會保障體系。與此同時,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獲得了快速增長,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為3928元,佔總收入的23.0%,比1964年提高18.5個百分點。其中,養老金、離退休金標準的提高及社會救濟收入的大幅增長是拉動轉移性收入快速增長的主要因素。

    (三)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餘額成倍增長

    改革開放前,全國居民儲蓄存款餘額從1952年的8.6億元增加到1978年的210.6億元,年均增長13.1%。改革開放後,全國居民儲蓄存款餘額從1978年的210.6億元增加到2008年的217885.4億元,年均增長26.0%,年均增長速度是改革開放前的2倍。其中:1978年到1986年8年中存款餘額增長10倍;到1994年,16年間增長100倍;到2008年,30年間增長1000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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