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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檔案:經濟特區的建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這是建設中的羅湖小區(資料照片)。新華社發

鳥瞰深圳經濟特區(2008年7月1日攝)。新華社發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建立經濟特區,是黨和國家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的重大決策。

    1979年4月,中央工作會議期間,廣東省委主要負責人習仲勳、楊尚昆向中央彙報,提出要發揮廣東的優勢,鄧小平對此表示支持。他説:可以劃出一塊地方,叫特區。並指出“廣東、福建實行特殊政策”,“不會變成資本主義”。中共中央、國務院根據鄧小平的建議,派出工作組赴廣東、福建考察,與兩省領導共同研究辦特區的問題。考察組經過調查研究,確認廣東、福建兩省靠近港澳、華僑眾多,具有建立特區的諸多便利條件。

    7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廣東省委和福建省委關於對外經濟活動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的兩個報告。同意兩省報告中所提的“試行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大包乾的經濟管理辦法”,決定“先在深圳、珠海兩市劃出部分地區試辦出口特區”,作為吸引外資的一種特殊方式。待取得經驗後,再考慮在汕頭、廈門設置特區。“出口特區”成為特區的最初稱呼。

    1980年3月,中共中央在廣州召開廣東、福建兩省會議。會議同意將“出口特區”定名為內涵更為豐富的 “經濟特區”。同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轉《關於廣東、福建兩省會議紀要》,決定在廣東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的廈門,各劃出一定範圍的區域,試辦經濟特區。《紀要》認為,中央決定對廣東、福建兩省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是改革經濟體制的一種試驗。經濟特區的管理,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不損害主權的條件下,採取與內地不同的體制和政策,主要是實行市場調節,例如財政和外匯收入實行定額包乾,在計劃、物價、勞動工資、企業管理和對外經濟活動等方面,擴大地方權限,積極吸收僑資、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著重發展外向型經濟等。中央認為,一年來的實踐證明,中央決定廣東、福建兩省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實行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是正確的,成績是顯著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黨中央、國務院先後決定開放沿海14個城市,在長江三角洲、閩東南地區、環渤海地區開闢經濟開放區。

    在海南建立特區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特區建設的又一偉大實踐。1980年6月和1983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海南島問題座談會紀要》和《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確定對海南實行以對外開放促進島內開發的方針,決定加快海南島的開發建設,在政策上放寬,給予較多的自主權。1988年4月13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設立海南省和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26日,中共海南省委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掛牌。5月,國務院頒發《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緊接著又批轉了《關於海南島進一步對外開放加快經濟開發建設的座談會紀要》,對海南經濟特區實行更加靈活開放的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權。海南建省並成為繼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特區建立後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

    1990年4月,黨中央正式批准開發開放浦東,在浦東實行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某些經濟特區的政策。

    實踐證明,建立經濟特區的思想和決策是完全正確的,取得了巨大成功。它不僅使這些地區的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而且在推進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方面,發揮了窗口作用、試驗作用和排頭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