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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檔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
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展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 1984年10月20日,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會前召開了6天的預備會議。這次全會是在經過近6年改革開放實踐基礎上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會議認真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經驗,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

    《決定》是在農村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城市為中心的全面改革蓄勢待發的形勢下作出的。它闡明了加快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緊迫性,規定了改革的方向、性質、基本任務和各項基本方針政策,是指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決定》在理論上的重大貢獻是,突破了把計劃經濟同商品經濟對立起來的傳統觀念,確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這是《決定》用以立論的根本立足點。它表明過去那種認為社會主義經濟只能是計劃經濟、否認商品經濟的積極作用、限制商品經濟發展的觀念和政策是錯誤的,阻礙了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這就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理論依據。

    《決定》強調,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不可逾越的階段,是實現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同時指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廣泛發展也會産生某種盲目性,必須有計劃的指導、調節和行政的管理,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是能夠做到的。

    《決定》根據“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的理論,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作出規定,指出,改革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前提下,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進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改革的基本任務是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充滿生機的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決定》對增強企業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合理的價格體系,充分重視經濟杠桿的作用;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正確發揮政府機構管理經濟的職能;建立多種形式的責任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等作了説明和部署。

    在《決定》精神指導下,從1985年起,以城市為重點的整個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按照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要求,國家對經濟的計劃管理權限逐步下放,縮小了指令性計劃,擴大了指導性計劃。國家宏觀調控的範圍和方式得到調整與改進,小商品和計劃外商品都由市場調節。價格、稅收、金融等經濟杠桿的作用日益加強,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按照政企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適當分離的原則,國營企業改變統收統支的經營方式,生産經營自主權進一步擴大。國營企業開始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在企業內部進行了以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增強了企業的自我改造和發展能力。

    在堅持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多种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進一步貫徹執行,比較單一的所有制結構有了很大改變。國營經濟的主導地位繼續加強;集體經濟發展迅速;特別是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在國家的扶持和引導下,取得了較快發展。

    與此同時,農村改革繼續深入進行。從1985年起,國家決定對糧食、棉花等少數重要農産品實行國家計劃合同收購的新政策,合同收購以外的産品可以在自由出售,或以協議價格賣給國家,其餘多數農副産品可以在市場上自由交易,國家不再下達指令性計劃。

    隨著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展,科技和教育體制改革也提上日程。1985年3月和5月,中共中央分別作出關於科學技術體制和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為科技和教育體制改革明確了方向和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