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就《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7年10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為了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的目標,國務院決定於2008年初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國務院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紀要的要求,國務院制定了《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問:什麼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什麼?
答:條例所稱污染源,是指因生産、生活和其他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對環境産生不良影響的場所、設施、裝置以及其他污染發生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務是,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佈情況,了解主要污染物的産生、排放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為制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提供依據。
問:污染源普查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答:污染源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的範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産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問:污染源普查的內容是什麼?
答:不同的污染源,普查的內容有所不同。
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産品生産情況,産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産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産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餘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産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産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産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産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
此外,鋻於每次污染源普查的背景不同,普查範圍和內容可能需要進行調整,條例同時規定,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範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確定。
問:污染源普查採用什麼方法?
答:污染源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採用全國統一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問:條例對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保證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對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污染源普查的組織保障體系。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污染源普查工作,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工作。
二是,規範污染源普查的事前準備。條例規定了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表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普查人員的來源、任職條件和考核要求;在普查啟動階段進行單位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單位名錄。
三是,明確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在具體執行普查任務時的職權、職責和有關工作程序。
問:條例對污染源普查數據處理和質量控製作了哪些規定?
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處理和質量控制,關係到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普查工作的質量,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範污染源普查數據處理。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關標準、技術要求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上報普查數據,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數據庫。
二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對普查的每個環節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驗收。
三是,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核查制度。條例規定,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對污染源普查數據的質量核查,數據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要在規定時間內重新普查。
問:條例對污染源普查的數據發佈、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範污染源普查數據發佈、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範污染源普查公報的發佈。條例規定,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根據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決定發佈;地方污染源普查公報,經上一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發佈。
二是,規範普查資料的管理。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屬於國家秘密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三是,建立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制度。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污染源普查資料信息共享平臺,促進普查成果的開發和應用。
四是,規範普查資料的使用。條例規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為考核普查對像是否完成污染物總量削減計劃的依據,不得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和徵收排污費的依據。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污染源普查數據真實性、杜絕弄虛作假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領導的責任。條例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擅自修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普查人員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普查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普查人員偽造、篡改普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普查對象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明確普查對象的責任。條例規定,普查對象遲報、虛報、瞞報、拒報普查數據,或者推諉、拒絕、阻撓調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與污染物産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處以罰款等。
文件鏈結:《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