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檔案局
關於印發《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發〔2007〕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檔案局,全軍環辦、總參辦公廳保密檔案局:
為做好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國家檔案局聯合製定了《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家檔案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結合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及實物等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和有關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義務。凡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按照規定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四條 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將檔案工作納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規劃,建立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與污染源普查工作實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驗收。
第五條 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自普查工作開始,應建立文件材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工作,並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六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實行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污染源普查機構的污染源普查檔案業務工作,接受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污染源普查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歸檔範圍
(一)文件類
1、各級黨政機關有關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見及批復;各級黨政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批示;
2、各級污染源普查機構的請示、報告、通知等;污染源普查工作會議、宣傳、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形成的文件材料;
3、污染源普查辦法、意見、工作方案、工作細則、技術規定等;
4、各級普查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員名冊;
5、污染源普查培訓文件材料;
6、污染源普查公報。
(二) 表冊、資料類
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和匯總表的樣表及填表説明;污染源普查使用的計算機應用程序軟體及説明等;
2、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匯總表以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3、污染源普查監測數據表冊,記錄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文件材料;
4、污染源普查分析報告及資料彙編。
(三)音像、實物類
1、污染源普查宣傳材料、宣傳畫等;
2、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錄音錄像資料,印章、證書、標誌、獎牌等。
(四)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關材料。
第八條 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歸檔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應為原件,如歸檔複製件必須有相應的説明;
(二)歸檔的文件材料應做到字跡工整、數據準確、圖樣清晰,簽字蓋章、日期等標識完整齊備;
(三)歸檔文件材料的書寫和裝訂材料應符合檔案保護的要求;
(四)歸檔的電子文件數據應與相應紙質文件數據保持一致,電子文件應物理歸檔,一式三套;
(五)歸檔的照片、音像、實物要有相應的文字説明。
第九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整理應符合檔案工作的相關標準和要求。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按污染源的種類和行政區域進行分類,按一個普查登記對象為一件進行整理編目。污染源普查檔案分類整理後,應編制檔案檢索目錄或建立檔案信息檢索系統。
第十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分為10年、30年。具體的保管期限劃分應參照《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見附)。
第十一條 污染源普查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檔案專櫃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污染、防蟲害等工作,確保污染源普查檔案的安全。
第十二條 地(市)、縣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後四個月內,國家和省級污染源普查機構應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後一年內,將污染源普查檔案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移交時雙方應進行檢查驗收並辦理移交手續。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將到期的污染源普查檔案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安排的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經費應專款專用,保證污染源普查檔案的整理、保管以及購置必要檔案設備、用品等所需的支出。
第十四條 污染源普查檔案管理的機構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加強對污染源普查檔案的保密管理。凡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普查資料,必須保密。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污染源普查檔案丟失、損毀,或不按規定歸檔、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者,或洩露污染源普查檔案秘密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
附:
污染源普查檔案保管期限表
1、黨政機關有關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見及批復 永久
2、黨政領導同志的重要講話、批示 永久
3、污染源普查工作會議
會議報告、講話、總結、決議、紀要 永久
會議典型材料、發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4、污染源普查辦法、意見、工作方案、工作細則、技術規定、標準等 永久
5、污染源普查機構形成的請示、批復、通知、報告等業務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6、污染源普查機構設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員名冊 永久
7、污染源普查培訓文件材料 10年
8、污染源普查工作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9、污染源普查先進集體和先進人員名單 永久
10、污染源普查登記表樣表及填表説明 永久
1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記表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10年
12、污染源普查匯總表及相應的電子數據 永久
13、污染源普查監測數據表冊、記錄污染源普查數據的文件材料 永久
14、污染源普查分析報告、資料彙編 30年
15、污染源普查公報 永久
16、污染源普查宣傳材料、宣傳畫 10年
17、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錄音錄像資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8、污染源普查工作證書、標誌、獎牌等 10年
19、污染源普查機構印章 30年
20、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關材料 10年
表中未列入的相關文件材料,參照《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第8號令)規定執行,污染源普查機構的財務會計文件材料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