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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從甲胺磷農藥中的雜質不能判斷該違禁品的來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2月28日10時,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余新民介紹日本水餃中毒事件調查進展情況,並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魏副局長、余副局長。日本警方説他們用精密儀器檢查了甲胺磷農藥中的雜質,證明這種引發中毒的農藥並不是在日本生産的,並由此推斷説甲胺磷在日本國內混入餃子的可能性很低。我們想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有沒有可能有人從中國或其他地方違法購買甲胺磷後,又混入日本。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謝謝。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副局長 余新民]剛才新華社記者提的第二個問題也非常尖銳,我在這裡回答一下。在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各個國家高度開放的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都不能承諾保障自己管理的範圍內沒有違禁品,這樣的違禁品完全是從別的國家、其他的地區流入自己的國土。我不知道我的回答,這位記者是否滿意?謝謝。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魏傳忠]我再作一下補充。關於以雜質來判斷甲胺磷是日本生産、中國生産還是其他國家生産的問題,這是一個科學研究的問題。在這裡我不想做過多評論,剛才余副局長和王主任已經就這個問題做了很詳細的介紹。我同意剛才余副局長的意見,古今中外,所有有組織、有預謀的犯罪行為,都不是直接暴露在外的,都是具有相當隱蔽性的。任何引發犯罪的可能性都存在,包括此次日本餃子中毒事件,也不排除會有人從其他國家和地區非法購買相關的農藥帶到日本的可能性。

    據河北省有關方面通報,2月15日,河北有關方面就查獲了一起由日本的記者購買、持有、攜帶並試圖運出甲胺磷農藥的案件。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法規,自2007年1月1日開始,不準甲胺磷農藥在農業領域使用。自2008年1月1日開始,除非生産廠在沒有完成出口供貨任務的前提下出口供貨,可以生産到2008年12月31日,所有生産、銷售、使用、持有、運輸甲胺磷的行為,都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