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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2008中國奧運旅遊年”加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03日   來源:旅遊局網站

關於在“2008中國奧運旅遊年”
加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工作的通知

旅辦發〔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正確貫徹《關於2008年中國旅遊主題年及宣傳口號的通知》(旅辦發〔2007〕192號)的精神,保障旅遊系統在使用2008年全國旅遊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時,尊重和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現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在使用“2008中國奧運旅遊年”主題和“北京奧運,相約中國”口號時應遵守的程序和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實施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國務院第34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條例》明確規定,奧林匹克標誌受法律保護,“北京奧運”和“奧運”字樣均為奧林匹克標誌。依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既是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又是舉辦好“奧運旅遊年”的基本要求。
  二、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確保活動非商業性的前提下,可以組織有關“2008中國奧運旅遊年”的活動和使用“北京奧運,相約中國”口號,但不應自行許可任何旅遊企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三、各旅遊企業(包括從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涉外賓館飯店、商貿公司、投資公司、車船公司、免稅品公司、開發公司、出版、印刷、發行公司以及與旅遊有關的其他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旅遊事業單位等)應嚴格遵守《條例》的規定,不應自行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組織任何慶祝“2008中國奧運旅遊年”的活動,不應擅自使用“北京奧運,相約中國”的口號,不應策劃和組織任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旅遊商品和服務,不應組織任何以慶祝北京奧運會或北京奧運會火炬接力的宣傳推廣活動。
  四、在北京開展業務的旅遊企業,還應遵守《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五、任何旅遊企業如需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均應按程序逐級申請,最後由國家旅遊局商北京奧組委同意後方可進行。
  如諮詢任何有關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問題,可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諮詢(見附件)。
  附件: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聯絡方式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聯絡方式

  權益保障處電話:010-66698109
  綜合協調處傳真:010-666981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67號803室
  郵政編碼:1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