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7日,國新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家知識産權局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副局長范漢雲,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介紹2007年中國知識産權保護狀況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香港大公報記者]:尹司長,您剛才提到奧運知識産權的保護問題,是僅僅針對福娃吉祥物這樣的侵權行為,還是奧運衍生産品也適用剛才您提到的這些法規和條款?比如説奧運題材的歌曲和影視劇作品,幾天前我在採訪中碰到一個國家級的電視劇製片人,他組織投拍的一部奧運題材電視劇,還沒有公開播映就被許多家熱門的視頻網站在線觀看和下載。他們提到,對他們知識産權侵犯的標的金額大概有幾百萬元,這就帶來第二個問題,2007年查處的1357起涉案金額1693萬元,平均來看,一起僅僅一萬元多一點,剛才這樣一個個案就是數以百萬,請問查處的這些行為是不是僅僅是冰山一角,還有更多的隱藏在後面呢?謝謝。
[尹新天]:對於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保護,並不僅僅限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吉祥物福娃,在我們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裏規定,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範圍,包括奧林匹克的會徽、會歌、會旗等各類知識産權都要予以保護。另外,依據現有的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的規定,比方説在奧運期間使用的各種體育器材、器械等等,如果侵犯專利權、侵犯其他有關知識産權的,也同樣要受到保護。因此,中國對奧林匹克運動會期間的知識産權保護將是一個全面的保護。
[尹新天]:其次,我想指出,正像現在國務院大力提倡的我們要建立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這是政府建設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制止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從實體和程序上,都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來行事,不能任意行事。因此只有涉及我們的法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明確規定的侵權行為,我們才予以管理,而不是所有涉及到奧林匹克題材和主題的文藝表達都構成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
[范漢雲]:商標權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大致分為三個部分,一個是國際奧委會的標誌,一個是中國奧委會的標誌,第三是舉辦城市,就是北京市奧組委的標誌。這個標誌包括圖形、文字、口號,只要是標誌性的東西,都已經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和國務院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進行了備案和註冊。從我們的角度來説,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和嚴格的。 當然,最近我們也確實發現了記者朋友所講的,侵犯奧林匹克標誌權利的這種侵權樣式有多樣化的表現,但是對於一個具體案件的界定是侵犯商標權還是侵犯外觀設計權,還是侵犯著作權,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界定。總之,這個問題在個案的表現是比較複雜的,我們很難説一定的、統一的標準。謝謝你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