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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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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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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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電 力 監 管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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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發改革〔2008〕28號
關於印發《關於規範電力系統
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有關中央企業:
國資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電監會《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 政 部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關於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意見
國資委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電監會
近年來,各地一些國有電力企業通過成立職工持股會等方式,組織職工在發電企業改制中持股和投資新建發電企業,對於形成企業多元股東結構、鼓勵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調動生産積極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於操作不規範,引發了不公平競爭、國有企業利潤轉移和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電力體制改革工作小組關於“十一五”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9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行為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要求,妥善解決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問題,理順發電企業産權關係,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公平競爭,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電力工業又好又快發展。
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基本原則:一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二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三是穩妥操作,確保穩定;四是加強領導,強化監督。
二、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行為
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電力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
規範電網企業職工持有發電企業股權的行為。地(市)級電網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省級以上電網企業的電力調度人員、財務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已持有本省(區、市)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股權的,應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1年內全部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電網企業其他職工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區、市)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的股權,自願清退或轉讓已持有股權的,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存在電網企業職工持股行為的發電企業應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披露電力交易信息,自覺接受電力監管等機構的監督檢查。
規範發電企業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行為。發電企業職工不得直接投資于共用同一基礎設施或同一生産經營管理系統的發電機組,不得在水壩溢流洞、泄洪洞投資安裝發電機組。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礎設施、同一生産經營管理系統的不同發電機組股權的,應自本意見印發後逐步予以清退或轉讓,發電企業可以優先回購。國有發電企業應當針對共用同一基礎設施或同一生産經營管理系統的不同發電機組,制定合理分攤各項費用和合理分配對外供熱比例的具體辦法並嚴格執行,嚴禁侵佔和損害國有權益。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管理
國有電力企業是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工作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週密部署,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規範企業投資和改制行為,避免國有資産流失。同時,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強化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切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職工隊伍穩定。
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電力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規範電力調度秩序和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確保規範電力系統職工投資發電企業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電力監管機構具體負責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意見要求並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要予以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