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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指導災後重建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16時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曹康泰]:《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一共九章80條,主要規範了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規定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方針和原則,這個方針就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應當遵循“六個結合”的原則,即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産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二是對過渡性安置做了規定。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生活、穩定人心、恢復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也是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群眾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同時規定,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由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來規定。《條例》還規範了過渡性安置地點的選址,要求解決好受災群眾臨時的基本生活,規範資金與物資的分配和使用,並要求各級政府積極組織生産自救。此外,條例還對加強次生災害的監測、衛生防疫、治安管理和群眾的心理援助等工作做了明確規定。

    三是對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進行了規範。因為調查評估是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前提和重要基礎。調查評估的科學性、準確性,從一定意義上來説,它決定了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條例明確規定了組織調查評估的主體,規範調查評估的內容,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並對地震資料的收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四是對恢復重建規劃做了明確規定。恢復重建規劃是實施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為了保障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條例明確規定了規劃編制的主體和審批的主體,規劃編制的原則、要求和程序,並強調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五是對實施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災害現場的清理,少數民族文化遺産的保護,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城鎮和鄉村恢復重建的要求、現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以及重建工程的選址等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在恢復重建中的責任,並對新建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 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六是為了保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有效籌集,加大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條例對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建立恢復重建基金、嚴格對捐贈款物使用的監督、鼓勵社會投資、優惠政策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七是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和使用、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稽查、檔案管理以及舉報制度等做了明確規定。比如條例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應當專項用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納入恢復重建規劃。對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捐贈財産的使用情況、管理情況應當及時公開,接受捐贈應當出具捐贈票據,資金和物資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在確定之前都應當先行調查並經過民主評議以後予以公佈等等。此外,為了保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設專章對違反條例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了明確的規定。我就介紹這些情況,下面歡迎記者朋友提出問題,我願意做回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