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10時,公安部舉行新聞發佈會,通報海關緝私警察有關工作情況,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武和平主持新聞發佈會,發佈人為海關總署緝私局副局長李文健。
[李文健]:第二,介紹一下緝私警察的主要職責和法律依據。海關緝私警察承擔海關打擊走私的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的各項任務,其職責也在不斷調整和完善。在緝私警察成立之初,根據國務院的規定,緝私警察是對走私犯罪案件進行偵查、拘留、逮捕、預審的專職刑警隊伍。2006年7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把緝私警察這支隊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當時《海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機構,配備專職的緝私警察,負責對案件的拘留、預審等等,海關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是以法律形式設立了執法的程序。
其次,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後反走私的要求,充分反映海關的總體效率,2003年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局統一更名為海關緝私局,增加了查處走私行為、違規行為案件的行政執法職能,這部分的違法行為不是很嚴重,達不到犯罪。目前海關緝私警察已經是承擔海關打私的主要職能部門,依照《海關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承擔打擊走私的各項任務,具體包括對走私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對偵查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對一些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按照海關法的規定,以行政處罰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海關總署緝私局還承擔了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的職能,緝私警察的職責範圍涵蓋了走私犯罪偵查、海上緝私、對走私違規案件的查處、緝私行動、國際執法合作等多項職能,涉及了海關業務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承擔起海關的四項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