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保[2009]2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精神,全面落實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座談會的部署,紮實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
(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別是下崗失業、退休職工比較集中,群眾要求改造的呼聲強烈。實施棚戶區改造,有利於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提高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高黨和政府的威信,增強人民群眾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觀要求。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安全隱患突出,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産安全,與城市現代化建設很不協調。實施棚戶區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利於改善城市環境,集約利用土地,推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三)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是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實施棚戶區改造,既可以帶動社會投資,促進居民消費,擴大社會就業,又可以發展社區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推進平安社區建設,是擴內需、惠民生、保穩定的重要結合點。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四)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改善群眾的居住條件作為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根本目的,力爭從2009年開始,結合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有條件的地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完成,特別應加快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使棚戶區群眾的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五)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依法拆遷。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確定和安置補償方案的制訂,要充分尊重群眾意願,採取多種方式徵詢群眾意見,在得到絕大多數群眾支持的基礎上組織實施,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城市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讓群眾得到實惠。
2.科學規劃,分步實施。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財政能力,結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合理確定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目標任務,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連片規模較大、住房條件困難、安全隱患嚴重、群眾要求迫切的項目,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3.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強,必鬚髮揮政府的組織引導作用,在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4.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堅持整治、保護與改造相結合,嚴格界定改造範圍。對可整治的舊住宅區和規劃保留的建築,主要進行房屋維修、配套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完善、環境整治和建築節能改造。要重視維護城市傳統風貌特色,切實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嚴禁大拆大建。
5.統籌兼顧,配套建設。堅持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組織好新建安置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和商業、教育、醫療衛生、無障礙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籌措資金。採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支持、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
1.中央採取適當方式,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資金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可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對本地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資金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項目。有條件的地區可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貸款貼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執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資本金佔20%的規定。
2.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創新金融産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改造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對符合信貸條件的項目要在信貸資金規模上給予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貸款擔保機制,引導信貸資金投入。
3.鼓勵採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涉及棚戶區改造的國有工礦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七)加大稅費政策支持力度。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各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八)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並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應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住房套型建築面積、項目開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對於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地。嚴禁將已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房等開發建設。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的區域。
(九)完善安置補償政策。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被拆遷人自願選擇。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條件的被拆遷人,通過相應保障方式優先安排。各地在保護被拆遷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
四、組織實施
(十)落實工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對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並負責監督考核。市、縣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明確部門責任、具體措施,切實做到規劃到位、資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監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確保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順利實施。有棚戶區改造任務的國有工礦企業要切實加強項目的組織實施,認真做好依法落實建設用地和籌集資金等相關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機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負責協調解決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中的重要問題,各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工作指導。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的稅收支持政策;國土資源部負責完善土地供應政策;人民銀行、銀監會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金融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地方各級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
(十二)編制規劃計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結合起來,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市、縣人民政府要編制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因地制宜地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省級人民政府要抓緊編制本地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把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
(十三)確保工程質量。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技術標準規範,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優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節能省地環保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有關住房質量、建築節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十四)強化監督檢查。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全方位監管,及時發現並解決各種問題,堅決制止棚戶區改造中損害居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本地區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分別於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半年工作進展情況、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土地供應開發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環節的監督。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地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棚戶區改造的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措施,及時反映工作進展情況,取得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為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正在實施的國有林區、墾區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按現有政策繼續推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