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司長、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和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介紹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北京電視臺記者: 第一個問題,在這次修訂中提到了,改進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想請問一下這些改進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第二個問題,在這次修訂中引入了強制許可這一措施,請問引入這一措施的意義是什麼?具體實施起來會不會有難度?謝謝!
劉曉霞: 關於職務發明,這次修改後的細則突出了鼓勵創新的主題,對職務發明的問題做了三方面的規定。一個規定是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可以由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自行約定,或者也可以在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里加以規定。如果説沒有約定,或者在規章制度裏也沒有規定,就適用細則規定的法定標準。第二,獎勵報酬標準的適用範圍,由原來的僅適用於國有企業單位,擴大到所有的單位,包括了所有企業類型。第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提高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數額,具體的是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謝謝。
尹新天: 關於專利強制許可頒發的有關規定,在我國1984年制定《專利法》裏就有規定。強制許可是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和國家利益之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舉措,因此在很多國家的專利制度裏都有類似的制度。這次修改《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現有的專利強制許可的制度做了兩方面的改進,一個是重新明確了它的範圍,對專利權沒有實施或者是沒有充分實施的,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裏,對專利法規定的未實施專利或者是未充分實施專利作了定義,這是國內外的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
第二方面,根據世貿組織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修改的議定書,對於和公共健康有關的強制許可的頒發做了專門的規定。以後頒發這類的強制許可的時候,就要符合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對此細則也作出了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