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司長、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和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介紹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記者: 請問關於遺傳資源來源方面的問題,遺傳資源來源披露要求,是此次專項法及其實施細則修改增加的一項新制度,請問是不是只要發明創造使用了遺傳資源就需要披露來源,如果不披露的話是否會導致專利無效?謝謝!
尹新天: 你提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們正好可以借這個機會澄清在這方面的有關問題和關心。《專利法》有兩條規定涉及到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專利法實施細則》對《專利法》的規定做了進一步的細化,明確地界定了遺傳資源的含義,以及什麼叫做依賴於遺傳資源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對於後者,定義為只有一個發明創造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這樣的發明才算是利用了遺傳資源。
舉個例子,發明創造裏會涉及到生物資源,包括植物、動物、微生物的發明創造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比方説,烹調的一種方法,我們會用到蔬菜,這也是生物資源。但做菜的方式,它絲毫沒有涉及到蔬菜這種生物資源的遺傳功能。因此,像食品烹調方法等類的發明創造就不屬於《專利法》所講的依賴於遺傳資源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樣的理解和定義就把我們需要予以審查、予以考慮的範圍進行了必要的限制,這在現實中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