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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執法中實行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並行體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1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和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請問孫謙副檢察長。您剛才介紹了在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沒有立案的進行了監督,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有一些案件公安機關申請批捕,但檢察機關卻沒有批准逮捕,這樣會不會影響打擊此類犯罪?第二,請問熊選國副院長,在司法解釋裏面的第2條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和調查筆錄,公安部門認為有必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要依法重新收集和製作”,為什麼這樣規定,而不能像其他證據直接進行認定使用?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 高峰]你提出一個很專業的問題,如果我的回答不專業,請熊選國副院長做更為專業的闡述。在中國的知識産權執法實踐中,我們實行的是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並行的體系。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對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案件,包括行政執法部門移交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如何使用、如何對待的問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完全兩種不同的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證據的要求作了更為嚴謹的規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法定性等要素。《意見》關於行政部門收集證據的規定,是充分考慮了偵查辦案的效率和按照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來設計的一種理念。就是説,刑事訴訟的取證主體必須是法定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大家可以注意到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執法部門獲取的客觀性的證據,經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的確認,在具有了排他性以後,確認了它的客觀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進入到刑事訴訟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