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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會認真履行責任和盡應盡的義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2日 11時13分   來源:中國政府網

    新聞辦于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1)》白皮書發佈新聞發佈會,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解振華介紹中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有關情況,闡述國際談判基本立場,並答記者問。

    解振華: 應對氣候變化,國際上已經形成了法律框架、建立了一些機制,這些機制和框架都是遵循共同但有區別責任的原則、公平的原則、各自能力的原則的,所以只要在討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時,能夠體現這些原則,中國都會認真地履行我們的責任或者儘自己應盡的義務,這點上是沒有問題的。

    按照已經確定的、達成的共識和一些基本原則,在減排的問題上,首先發達國家按照公約和議定書的要求,要實現率先大幅度減排,要在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和第二承諾期下承擔減排指標,發展中國家在得到資金、技術的情況下採取積極的減緩行動,中國沒有得到任何資金和技術,但是我們已經採取了減緩行動。中國“十一五”期間單位GDP能耗已降低20%左右,減少了15億噸二氧化碳的排放。“十二五”提出碳強度要下降17%,實際上將少排放15、16億噸左右二氧化碳。

    在減緩行動的透明度問題上,在哥本哈根和坎昆協議中已經作出了明確安排,發達國家的減排、提供資金、技術的情況要接受國際社會的核查。發展中國家利用本國資源自主採取的行動的相關信息要接受國際磋商和分析,而且國際磋商與分析確定的基本原則是尊重主權,非侵入性、非懲罰性,是促進性的。所以按照已經達成的協議,中國已在認真地遵守,在透明度問題上只要堅持有關原則,中國不存在任何問題。

    現在有一種評價,説中國在2020年之前已經確定了目標,採取了行動,應該説是很不錯了。那2020年之後怎麼辦?在這點上我們的立場也是非常明確的,現在按照談判當中大家的約定,要在2015年之前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和變化做出科學評估,2015年評估的結果就會出來。各方應根據評估的結果來討論2020年之後如何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但前提是各國先把2020年之前自己該承擔的責任予以兌現。2020年之後,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之上,2020年之後只要符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各自能力、公平的原則,同時考慮環境的整體性,中國願意承擔與我們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義務,這點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