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上午10時,新聞辦舉行發佈會,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和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介紹五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決定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陳昌智]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有51人。如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恒源實業有限公司(原劉官屯煤礦)“12.7”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司法機關已批准逮捕或立案偵查15人,其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4人,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5人,涉嫌偽造公文罪1人,涉嫌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5人。他們主要是違反《刑法》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拒不執行監管部門的監管,違反有關部門下達的監管指令,非法組織生産;或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玩忽職守等。
二是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企業管理人員26人。如山西省同煤集團軒崗煤電公司焦家寨煤礦“11.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該煤礦未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超能力組織生産;軒崗煤電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督促檢查不力。他們主要是不能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片面追求經濟效益,超能力生産,在安全生産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
三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37人。如在重慶市“10.1”特別重大交通事故和雲南省曲靖市富源縣昌源煤礦“11.2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都暴露出有關對安全生産負有重要責任的煤炭工業管理、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管理、電力等部門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監管不力的問題,以上部門有3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四是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地方政府負責人19人。這5起特別重大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造成巨大損失,影響了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有關地方政府的負責人未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沒有處理好安全與生産的關係,未能認真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把安全生産工作落到實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共有 19名地方政府負責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包括4名廳級領導幹部。
各級監察機關在事故調查中,除對責任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外,還加大了對瞞報事故、權錢交易和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進行嚴肅查處的工作力度。如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恒源實業有限公司(原劉官屯煤礦)“12.7”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後,對原劉官屯煤礦礦主在押期間出境外逃和開平區有關幹部入股煤礦問題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理,給予黨紀處分3人,移送司法機關4人。這是通報的5起重大事故的追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