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0日上午10時,新聞辦舉行發佈會,由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和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介紹五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理決定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安全生産報記者]有一個問題問李局長,在我們的印象中,廣西南丹瞞報事故出現的比較早,影響非常惡劣,後來又相繼發生山西繁峙金礦、山西左雲煤礦等瞞報事故,去年下半年以來瞞報事故更為嚴重,有人説,這與國家下達《安全生産控制考核指標》有關係,在剛性指標的重壓下,瞞報事故成為極少數企業和地方政府官員的本能選擇,對這種現象應該如何正確的看待?瞞報事故的情況到底多麼嚴重,如何堅決打擊這種行為?
[李毅中]你提的這個問題確實是群眾所關心的問題。今年以來瞞報、逃匿事故是接連發生,據我們統計,一季度以來,煤礦有9起重特大事故經核實是瞞報的,佔重特大事故的五分之一,這個比例不小。但是簡單的把這個現象歸結為我們加強了安全生産監管、考核、下達指標,説在剛性指標情況下地方如何,這個説法我不贊成,不正確,至少是誤解。
恰恰相反,我們的癥結就在於責任制不落實,我們的癥結就在於處理上矢之於寬,矢之於軟,這是我們在安全生産中存在的弊端,因此才要重典治亂,依法治安,才要落實責任制,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一些事故責任人、不法業主,為什麼出現瞞報、謊報、逃匿的情況,輕一點説存在僥倖心裏,以為瞞報別人就不知道了,以為逃跑以後時過境遷就不了了之了,重一點講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事實證明,他也沒有瞞住,他也沒有跑掉。在群眾舉報和媒體舉報之下,各地政府立即組織進行追查、追逃,嚴肅處理,很快就真相大白了。
怎麼辦?首先是加大依法治安的力度。大家知道,《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第139條作了補充,已經確定了事故瞞報罪。高檢、高法關於礦山違法案件的《司法解釋》第6條、第7條對瞞報罪,什麼是嚴重情節、什麼是特別嚴重情節,這兩條作了司法解釋。6月1號生效的《事故報告調查處理條例》第35條、36條、39條,分別對謊報、瞞報、遲報、逃匿加大行政處罰作出了規定。
最近有兩個案子的宣判結果可能大家注意到了,一個是去年“5.18”山西大同左雲透水56人死亡,礦主和鄉領導人勾結起來瞞報,最後對副鄉長判12年,礦主判16年。今年“3.18”山西晉城煤礦發生爆炸火災事故,21人死亡,晉城市人民法院從快從嚴判決,對實際控制人數罪並罰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罰款100萬元,對副礦長判20年,罰款100萬元。
我想,這些對全社會都是強而有力的信號,説明了我們黨和政府,我們司法機關下決心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是從嚴執法,一方面是依靠廣大群眾和媒體的監督、舉報,在這種情況下,讓那些瞞報、謊報、逃匿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