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6日上午10時,農業部舉行新聞發佈會。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鄭文凱介紹貫徹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情況。
鄭文凱:大家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國家主席57號令)、《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98號令)已于7月1日開始施行。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也已發佈。一法、一條例、一章程這三套法規就標誌著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建設體系正在逐步完善。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一件大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面向八、九億農民的法律。這個法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合作社法律的經驗,借鑒了合作社運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創設了一整套有別於其他市場主體法的法律制度。我們認為,這部法律最突出的四大亮點就是明確法人資格、適度規範組織行為、規定國家扶持政策、創新農村經營體制。
具體而言:首先,這部法律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群眾的創造。多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發展比較快,黨中央、國務院也進行了一系列鼓勵政策的支持下,但是因為沒有正式法律的出臺農民沒有註冊、登記的也比較少,過去了解過去在各個部門沒有登記的超過了一半,合作社沒有辦法正式登記這就給合作社的經營,包括在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金融、貸款的支持等方面帶來了很大的制約和影響。同時,沒有正式的法律地位,經營活動中如果出現什麼問題很難打贏官司。合作社法正式頒布以後這一套的問題都會迎刃而解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法律可以到工商部門正式登記,國務院登記條例已經頒布了,法律當中也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進行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這就標誌著合作社在今後的發展中可以依法、更快、更好地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迅速發展,入社農戶不斷增加,在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民素質、增強農産品市場競爭能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過去由於沒有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始終是不明確的,有的在農業部門登記(16.9%),有的在工商部門登記(15.8%),有的在民政部門登記(12.6%),多數沒能登記(54.7%),貸款難、簽合同難等問題非常突出,嚴重影響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産經營活動,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後,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法律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今後,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一類市場主體,可以和其他公司企業一樣,名正言順地到工商部門辦理法人註冊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與其他市場主體簽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機構辦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的一切生産經營活動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其次,這部法律適度規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障了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過去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行為不太規範,有的被少數人利用和控制,農民民主管理合作社的權利得不到體現,農戶成員的合法利益難以保障。有的公司企業和單位隨意"翻牌"冒充農民專業合作社,套取國家的有關扶持政策,影響和干擾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扶持政策的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進行了適度規範,對農民的法人地位也有了明確的定位,並明確了合作社的辦社原則和要求、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農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會變,個人入社的財産權利不會變,在合作社中,成員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闆。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財産賬戶,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等。這些規定充分保障了農民成員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權利和財産權利。
第三,這部法律規定了有關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必將有力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這就是法律的第八條這一專條和第七章這一專章列舉了合作社的具體政策和具體方面。法律第八條規定了國家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基本政策,還專門設"扶持政策"一章,規定了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包括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可以委託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財政資金補助、稅收優惠、信貸支持等,這在其他市場主體法中是少見的。這些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在"三農"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和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的政策精神,表明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關懷和支持,這對於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第四,這部法律創新了農村經營體制和機制,為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更廣闊的前景。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繼實行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取消農業稅之後,我國農村改革中又一項重大的體制和制度變革。這種新型專業合作組織的本質特徵,用農民群眾的話講,就是六個字"兩在、兩先、兩自","兩在"指的是"生産在家、服務在社";"兩先"指的是"先有專業生産,後有專業合作,先有群眾意願,後有組織建設";"兩自"指的是"自主管理,自由進退"。在家庭承包的基礎上,合作社通過服務將原本分散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把生産同類産品的産前産中産後的相關環節,包括資金、技術、培訓等鏈結起來,形成規模經濟效應,解決千家萬戶生産與千變萬化市場的有效對接問題。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將有力地推進農村經營體制機制的豐富、完善和創新,逐步構建起現代農業制度。發展現代農業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首要任務。建設現代農業,需要現代農業制度的支撐。家庭承包制的實行,解決了困擾我們多年的農産品供給問題。可見農業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自身的民辦性、合作性和專業性優勢,在專業化生産、産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標準化實施方面,具有對資金、技術、信息、加工、流通和服務等諸多要素的集約集聚功能。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必將給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帶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