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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就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2006年6月15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佈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實施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1.為什麼要全面調整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從八十年代起,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福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1994年稅制改革後,有關政策調整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對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産企業,凡安置殘疾人員佔企業生産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安置殘疾人員佔企業生産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安置殘疾人員佔企業生産人員總數50%以上的福利工業企業,增值稅實行即徵即退政策;對安置殘疾人員佔企業生産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福利工業企業,如發生虧損,增值稅給予部分或全部退還,以彌補虧損為限。三是對安置殘疾人員佔企業生産人員35%以上的福利企業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範圍內的業務,免徵營業稅。這些政策的實施對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和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觀形勢的變化,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1)適用範圍與企業改制的形勢不相適應。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體制改革的深入,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注入到了原福利企業中,投資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完全單純由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福利企業越來越少。因此,現行政策以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政府舉辦的福利企業作為享受優惠主體的規定,與企業改制的客觀發展形勢已不相適應。

    (2)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與稅收優惠成本在量上相差懸殊。福利企業獲得的減免稅額與其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之間比例越來越不協調,這與鼓勵更多的殘疾人就業的政策目標偏離較大。

    (3)可享受政策的殘疾人員範圍界定偏窄。企業只有安置了盲、聾、啞、肢體殘疾四類殘疾人員就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殘疾人認定標準已進一步的科學化,殘疾人的範圍有所擴大。除盲、聾、啞、肢體殘疾外,目前在已就業的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

    (4)騙取稅收優惠的事例時有發生。由於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沒有和企業安置殘疾人人數直接挂鉤,一些企業受利益驅動,利用政策的空子和徵管的漏洞,騙取稅收優惠甚至逃避稅收。騙稅手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利用殘疾人虛假安置騙取稅收優惠,有的是利用企業間關聯交易將應納增值稅轉移至民政福利企業以獲取返還,有的是在購進時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使銷售方少繳稅款的同時讓購貨方多退稅款,還有的是利用虛報殘疾職工安置率、上崗率來獲取優惠資格。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給國家財政資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5)不適應國家新出臺的《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從2007年5月1日起生效的《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明確規定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除了福利企業這一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形式外,政府和社會還通過興辦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因此,從稅收公平角度,對同樣安置殘疾人就業的除福利企業以外的其他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應該享受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對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和完善是必要的。

    2.全面調整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目標是什麼?

    政策調整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更好地促進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更多地融入社會,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創造潛能;二是有效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建立殘疾人就業的各項權益與安置單位的實際利益直接挂鉤的機制,促使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更加關心殘疾人的基本權益;三是堵塞稅收漏洞,提高政策效益,保護公平競爭。

    3.新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整和完善了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適用的優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規範了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的優惠,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增值稅(或營業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徵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徵營業稅,選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方面,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支付給安置的殘疾人員工資的2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並對單位安置殘疾人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政策。

    《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勵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是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二是對於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三是對殘疾人的工資、薪金等各類所得,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幅度和期限減徵個人所得稅。《通知》明確“個人”均指自然人,並對所有鼓勵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所涉及的“殘疾人”標準統一規定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4.單位要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補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方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是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是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是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5.與現行政策相比,新政策有何特點?

    與現行政策相比,將要實施的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擴大了享受優惠的單位範圍和殘疾人範圍。單位範圍從現行的民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舉辦的企業擴展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及其它單位。殘疾人範圍從現行的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擴展到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人員。

    二是更多地體現了對殘疾人權益的保護。要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單位必須與安置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繳納當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還要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人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有安置殘疾人的基本設施。同時,將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多少直接與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和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挂鉤,可以鼓勵單位更多地安置殘疾人,並且更大限度地保護殘疾人的利益。

    三是繼續保持十分優惠的政策力度。安置1.5%的殘疾人就業是每個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為了鼓勵單位安置1.5%甚至更高比例的殘疾人就業,國家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是必要的。為了保持一定的稅收政策力度,這次新出臺的政策給予單位的稅收優惠,將遠遠高於其因安置殘疾人而發生的工資、費用等各項支出,在殘疾人為單位創造價值的同時,大多數單位相當於不必支付任何費用,還能夠得到額外的財政補貼。

    6.為什麼要對新政策選擇部分省市進行試點?試點效果如何?

    鋻於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是關係到殘疾人就業的重大問題,涉及方面多,內容複雜,為了穩步推進這項改革,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研究提出具體實施方案,選擇了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等10個有代表性的省市從2006年10月1日開始試點。經過半年多的運行,試點工作進展順利,試點政策積極有效,取得了預期效果,為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打下了基礎。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效解決了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執行中出現的部分企業退稅規模與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相差懸殊,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突出問題。

    二是要求享受政策的企業必須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等規定,進一步保障了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給殘疾職工帶來了實惠和好處,得到了殘疾職工的擁護和肯定。

    三是擴大享受政策的福利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擴展了殘疾人的就業渠道,試點地區的部分企業已經積極招收殘疾人,申請享受試點政策。

    四是將殘疾人認定標準擴展到智力殘疾人,為智力殘疾人就業增加了就業渠道,有利於安置更多殘疾人就業。

    7.新政策對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問題有什麼針對性措施?

    為了避免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件、殘疾人挂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等方法騙取稅收優惠補貼,《通知》專門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規定對上述行為除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政府鼓勵知情者向財政、稅務、審計、紀檢監察、檢察等機關檢舉揭發騙取稅收優惠補貼的行為。

    8.如何保障新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實?

    為了保證新政策在全國的順利實施,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或者正在抓緊制定相關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政策文件,現已發佈。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正在制定具體的稅收徵管辦法,落實各項政策規定。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正在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要求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工作,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溝通情況,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和年審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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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自7月1日起將實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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