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記者從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了解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遏制煤礦事故多發勢頭,安監總局已經或即將出臺安全培訓監督檢查、隱患認定、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負責人下井帶班、舉報獎勵五個方面的配套辦法,把煤礦事故預防工作落實到每個可操作的環節上。
煤礦必須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規定,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劃出60多條煤礦生産“高壓線”
國務院特別規定規定煤礦具有15種安全隱患之一就必須停産整頓,《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認定辦法(試行)》把這15種隱患,一一做出了細化和界定,開列出了60多種表現形式,只要煤礦具備其中的一種,就必須停産整頓。
如國務院特別規定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産”的煤礦必須停産整頓,安監總局把這一條細化為:礦井全年産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産能力的;礦井月産量超過當月産量計劃10%的;一個採區內同一煤層佈置3個以上(含3個)回採工作面或5個以上(含5個)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未按規定制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隱患排查和停産整頓有了明確程序
在以往的煤礦安全執法中,一些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監察機構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往往發一紙停産整頓通知書完事,而出事的往往就是這些置若罔聞的煤礦。《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對隱患的排查,停産整頓的內容,以及是恢復生産還是取締關閉的每一個程序做了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並且限定時間、明確責任。
例如,煤礦企業自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産整頓指令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生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地方政府應當向被責令停産整頓的煤礦派出監督人員盯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監管的部門收到煤礦復産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驗收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舉報煤礦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最高可獲獎1萬元
即將出臺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産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應給予實名最先舉報人1千元至1萬元獎勵。
舉報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應給予舉報人獎勵:舉報非法煤礦的(煤礦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進行生産,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舉報煤礦非法生産的(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産整頓、停止作業擅自進行生産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産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煤礦其他安全生産違規、違法行為的。
煤礦負責人必須下井帶班
為促進煤礦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關於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指導意見》要求,煤礦企業必須建立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作業制度,確保煤礦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或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
國有煤礦採煤、掘進、通風、維修、井下機電和運輸區隊負責人一律實行帶班作業。礦副總工程師以上行政、技術管理人員,在規定的每月下井次數中,適當安排懂生産的管理人員進行1至2次的帶班作業。
鄉鎮、集體、個體、私營等煤礦的礦長、副礦長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帶班作業,保證每一班次都有煤礦負責人和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在井下現場。(完)
安監總局:舉報煤礦隱患和違法行為最高獎1萬元
即將出臺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試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有關安全生産的違法行為,經調查屬實的,應給予實名最先舉報人1千元至1萬元獎勵。
舉報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非法煤礦的(煤礦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進行生産,或者未經批准擅自建設的);舉報煤礦非法生産的(煤礦已被責令關閉、停産整頓、停止作業擅自進行生産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舉報隱瞞煤礦傷亡事故的;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産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舉報煤礦其他安全生産違規、違法行為的。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沒有發現,或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獎勵辦法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併為其保密。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受理舉報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
獎勵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的舉報事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市屬煤礦的舉報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受理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煤礦的舉報事項。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煤礦礦區的煤監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類煤礦的舉報事項。
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和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産有關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接到舉報的部門或機構及時轉送相應的紀檢機關、監察部門核查處理。(記者 劉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