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9日電(李麗靜、張傳新)12月8日,“6·22”黃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4名責任人一審依法宣判。因犯玩忽職守罪,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衛東、韓德全、張水平、牛冬明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衛東2003年9月任濟源市交通局副局長、濟源市港航管理局黨支部書記,2004年3月兼任濟源市小浪底風景管理局局長;韓德全2001年4月任濟源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長;牛冬明2004年5月任濟源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長兼交通航運中心經理;張水平2004年5月任濟源市港航管理局桐樹嶺港監站負責人。
2004年6月,小浪底庫區第三次調水調沙,河南省小浪底風景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濟源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黃(沁)河防汛辦公室先後發出通知,要求調水調沙期間全面停止水上旅遊活動,嚴禁旅遊船隻在庫區內航行。但衛東、韓德全、牛冬明、張水平不執行通知要求,仍允許水上旅遊活動。
2004年6月22日下午,開封市興化精細化工廠129名職工分乘“明珠島一號”“明珠島二號”遊船在小浪底庫區旅遊。“明珠島二號”船在航行中傾覆,造成死亡20人、失蹤22人,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的嚴重後果。
根據各自的犯罪事實、情節,法院分別判處衛東、韓德全、張水平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牛冬明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