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危機事件的能力,保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協調、有序和高效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保護國家和公眾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航空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救援民用航空器規定》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航空器運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2-搜尋與救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徵候調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4-機場》等。
1.3 適用範圍
——民用航空器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執行專機任務發生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死亡人員中有國際、國內重要旅客。
——軍用航空器與民用航空器發生空中相撞。
——外國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由中國運營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飛行事故,並造成人員死亡。
——民用航空器發生爆炸、空中解體、墜機等,造成重要地面設施巨大損失,並對設施使用、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巨大影響。
1.4 工作原則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則:
——以人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響應。
——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反應及時、措施果斷、運轉高效。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依靠科學、依法處置。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體系框架
2.1.1 應急組織體系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領導協調指揮機構、執行辦事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組成。應急救援領導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成的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執行辦事機構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應急救援隊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隊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環境保護隊伍及社會力量等。
2.1.2 應急預案體系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國務院相關部門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民用運輸機場應急救援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等組成。飛行事故發生時,有關各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組織應各司其職,按照各自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 組織機構及職責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設在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本預案適用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下設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的執行和辦事機構。
各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設立地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所轄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工作。
3 應急響應
3.1 應急響應分級
按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為四個等級。
3.1.1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本預案“1.3適用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為Ⅰ級應急響應。
3.1.2 Ⅱ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重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3.1.3 Ⅲ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較大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較大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3.1.4 Ⅳ級應急響應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應急響應:
——民用航空器發生一般飛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的不正常緊急事件,可能導致一般以上飛行事故發生,或可能對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一定影響或損失。
3.2 應急分級響應
——發生Ⅰ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本預案和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Ⅱ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急預案和相關省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Ⅲ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急預案和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發生Ⅳ級應急響應事件時,啟動民用運輸機場應急預案、民用航空相關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監察辦公室應急預案和相關市(地)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申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時,相應的下級應急預案應提前或同時啟動。
3.3 應急響應內容
3.3.1 應急響應程序
(1)啟動本預案後,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開通與國務院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省級應急指揮機構、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事故發生地所屬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應急指揮機構、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聯絡,收集相關信息,隨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
——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視情況通知有關成員組成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
——通知相關應急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建議,協調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支援請求。
——組織有關人員、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
——召集專家諮詢組成員,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建議。
——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2)相關部門應急指揮機構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預案,並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省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接到飛行事故信息後,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啟動並實施省級及相關市(地)應急預案,及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報告。
——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先期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提出請求。
3.3.2 信息報告和通報
(1)信息報告。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在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及安全生産監督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並做好續報工作。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在接到重大以上飛行事故信息後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及安全生産監督主管部門,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事故發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並在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有關事故情況。
發生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相關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關資料,民用航空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事故前的監督檢查有關資料,為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據。
(2)信息通報。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接到事故相關信息後,進行確認匯總,通報國務院相關部門、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關單位,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3.3.3 通信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建立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與應急救援各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絡。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事故現場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現場指揮和協調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統一指揮、協調和作出重大決策。
各應急機構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揮命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協同配合,共同實施搜救和緊急處置行動。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和參加現場應急救援主要機構的負責人組成。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或其派出機構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相關部門、地方應急資源,實施緊急處置行動。
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陸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統一指導全國範圍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擬訂陸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陸上搜救。
省、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國家海上搜救部門負責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區、市)海上搜救機構負責擬訂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參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執行。
3.3.6 現場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民用運輸機場應急處置力量進行。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及民用航空其他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增援。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時,應優先將旅客、機組人員及其他機上人員撤離、疏散到安全區域,及時救助機上及地面受傷人員和倖存人員。
及時掌握機上運載的貨物及危險品、航空器危險品及周邊地面設施危險品的情況,根據現場情況迅速探明危險品狀態,並立即採取保護、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
當飛行事故發生在民用運輸機場區域內時,機場應急指揮中心應按有關規定及機場應急救援預案迅速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在不影響應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調查的前提下,儘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機場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殘骸,儘早恢復機場的正常運行,避免機場長時間關閉。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應根據情況,及時調配與本機場運行有關的航班。機場及相關航空運輸企業負責組織、疏導、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滯留機場的旅客,維護機場運行秩序。
3.3.7 醫療衛生
事發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上級衛生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特殊情況下,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根據事故現場需求,及時協調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業醫療救護中心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調用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現場防疫工作依託事故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3.3.8 應急人員的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配帶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採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3.3.9 群眾的安全防護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事故發生區域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範圍、方式、程序並組織實施,協調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防疫與疾病控制。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現場治安管理。
3.3.10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地方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協調相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3.3.11 信息發佈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負責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佈。
3.3.12 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機上倖存人員已撤離、疏散。
——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産已進行必要保護。
——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並無繼發可能。
——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受影響的民用運輸機場已恢復正常運行。
——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重要地面設施、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的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2)應急終止程序。
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並選擇適當終止時機,報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批准應急終止。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向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終止通知。
應急工作終止後,及時分析評估本單位(部門)應急救援工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民航運輸企業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對受害旅客、貨主進行賠償,對地面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通知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有關航空保險規定辦理事故理賠工作。
4.2 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應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有機結合,事故調查的內容包括對應急救援情況的調查。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的要求進行。事故調查工作包括:調查組的組成,事故現場調查,技術實驗驗證,事故原因分析,編寫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安全預防建議。
事故調查組應掌握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並對現場應急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事故調查組到達現場後應聽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介紹,與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相結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調查任務有:現場監管保護,初始證據接收,證人和目擊者詢問,危險源的探測、排除、監護,現場人員防護等。
4.3 應急救援調查報告及評估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向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並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5 應急保障
5.1 裝備保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利用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數據庫系統,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檢驗、鑒定和監測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5.2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指揮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無線通信技術、衛星技術等現代化手段,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和計算機網絡軟、硬體設備,確保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聯絡暢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樣。
5.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通過經常性的培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
5.4 技術保障
加強技術支持部門的應急基礎建設工作,增加技術投入,研究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隨時為處置可能發生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6 宣傳、培訓和演練
6.1 宣傳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民航各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防範事故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置工作教育,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航空器出現緊急情況時應採取的正確處置措施,增強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6.2 培訓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民用航空應急預案的學習和培訓,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和研討,提高應急處置、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水平。
6.3 演練
國家處置飛行事故指揮部辦公室至少每年協調組織一次針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綜合演練,加強和完善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
各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各方面的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7 附則
7.1 名詞解釋
航空器: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機器。
機場及其鄰近區域:指機場圍界以內及距機場基準位置點8公里範圍內的區域。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完善,部門職責的變化,以及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等應給予獎勵:
——由於報告及時,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由於處置措施適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發生或減輕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對未及時報告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在對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受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