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範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制定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與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業、礦山、商貿、建築等行業的企業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民航、鐵路、道路、水運等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按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和IV級(一般)。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分級標準執行。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超出事發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要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高度重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把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和人身健康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並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並將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環節,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認真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作用。
(4)依法規範,職責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實施應急管理、處置工作,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各級人民政府對各有關部門以及各有關部門對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都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其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防止職責交叉。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設備,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對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定期進行演習,並做好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能力。
(7)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要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有關設施、重復購置應急處置物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該預案是本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該類預案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兩種以上類型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該類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及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基層政權組織的應急預案由基層政權組織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
(5)企事業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該類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本單位應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
(6)舉辦大型會展、遊園、燈會、群眾集會和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本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省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通過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省政府有關主管負責人按照業務分工和在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省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省政府秘書長和有關副秘書長協助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負責人處理有關工作。
2.2 辦事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設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職責,及時掌握和報告省內外相關重大情況和動態,辦理向省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和國務院總值班室交辦事項;辦理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督促落實省政府領導有關批示、指示,承辦省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活動和文電等工作;負責協調和督促檢查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的應急管理工作,協調、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提出省政府應急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劃建議;負責組織編制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專項預案,協調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體制、機制、法制建設,指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等工作;協助省政府處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協調指導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佈、應急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調研和宣傳培訓工作;承辦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應急指揮機構
省政府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設立省本級的突發公共事件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具體指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2.4 工作機構
省政府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決定事項。
2.5 設區市和縣(市、區)應急領導機構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6 專家組
省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建立應急工作的各類專業人才庫,並可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業人才庫和專家組的成員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熟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恢復重建及相關法律知識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分析本省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為應急管理提供諮詢意見和決策建議,並在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與公佈
根據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和IV級(一般),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的預警信息,由省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佈;III級(較重)、IV級(一般)的預警信息,分別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佈。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內容。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報告。特殊情況下,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值班人員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都有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及時向同級黨委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事發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按照職責和規定的程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2.3 應急響應
對依照本預案和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省本級的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由省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或省政府派出的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兩個以上的省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由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4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並按規定向社會公佈。
3.3 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處置
要迅速採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保證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及時組織調查、統計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度,核實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情況;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測、控制、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處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實施法律援助;保險監管機構要督促有關保險機構,按照保險法律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理賠。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應急處置工作中徵用的勞務和物資、裝備給予補償,並及時返還徵用的物資和裝備。徵用的物資和裝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損壞或丟失的,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負責修復或依法予以賠償。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被抽調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其工資和獎金由原單位照發,原福利待遇不變;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人員和農村村民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的,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因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導致傷殘或死亡的,其撫恤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3.2 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助制度。在進行應急處置、恢復重建需要社會救助時,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和信息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救助信息。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向事發地進行捐贈。
3.3.3 調查與評估
要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概況、起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情況以及對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影響,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恢復重建措施等進行調查評估。
3.3.4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的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3.4 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發佈、散佈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和傳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立即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由省政府組織並通過本省的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有關政府網站,以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向社會發佈。
4 應急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並認真落實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項保障措施,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4.1 人力資源
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省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有權調動各系統和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應急隊伍,執行跨系統、跨地區的應急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聯動協調機制,構建以當地的公安、消防、醫療救護隊伍,有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和民兵為基本力量,以社區自救互救組織和志願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隊伍體系。該體系的組成單位和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但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的培訓和演練,並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同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統一調動使用。
4.2 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要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實行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請求,省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確保專款專用。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全省的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的生産、儲存、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工作所需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在保證有一定數量基本物資儲備的基礎上,逐步實行由實物儲備向有關生産企業生産潛力信息儲備的儲備方式轉變,通過建立應急生産啟動的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儲備。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單位要確定人員負責應急物資的管理,並按規定對應急物資及時進行更新和補充,防止應急物資被盜竊、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要做好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人員的飲食、穿衣、居住和醫療問題及時得到解決。
4.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需要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保證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能夠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
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積極配合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發地現場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設應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證應急交通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在交通基礎設施受到危害、損害時,有關部門要組織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儘快搶修,恢復交通,並根據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決定緊急調集、徵用交通運輸工具,及時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
4.7 治安維護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盜竊、哄搶公私財物,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應急處置工作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疏散災民和傷亡人員;依法採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要發動和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4.8 人員防護
要指定或建設與當地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能夠安全、有序的轉移和疏散。
在應急工作中,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徵用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營業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組織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省與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互通,省政府有關部門互連,反應迅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應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關的應急保障數據庫,為應急指揮提供文字、圖像等形式的基礎資料和數據,並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評估、處理工作。
4.10 公共設施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科技支撐
要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速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不斷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技術裝備,提高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並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究開發作用。
4.12 現場救援與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在進行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時,規劃、設計和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兼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現場救援工作的需要。
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可用於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的社會存量及分佈情況,並確定預備調用的對象。預備調用裝備的所有者要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並及時更新、補充。在該裝備用於應急處置工作時,要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4.13 法制保障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制建設,制定和完善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協同省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和省突發公共事件主管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設置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進行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當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並在必要時修改和完善有關應急預案,改進和完善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5.2 宣傳與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印刷出版物、電子出版物和廣播、電視、網絡等信息載體,廣泛宣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可公佈的應急預案的內容,以及有關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省教育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教育規劃和計劃,並對規劃和計劃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指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要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內容,並逐漸形成制度化、規範化的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的工作人員在上崗前,應當接受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培訓,掌握應急工作管理和應急處置的專業知識。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應急處置義務,截留、挪用或貪污應急資金、物資,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6.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