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市行政區域的,或者超出事發地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
1.6應急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公佈實施,並報國務院備案。
(2)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別或某幾種類別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自治區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自治區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上述應急預案根據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分別制定。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在自治區主席的領導下,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自治區副主席按照業務分工和在自治區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必要時,派出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2辦事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設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工作機構
自治區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修訂與實施,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
2.4市、縣(市、區)、鄉(鎮)機構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專家組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系統,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3.1預測與預警
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整合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監測信息資源,依託全區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 預警級別和發佈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佈、調整和解除較重或一般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涉及跨市行政區域的較重或一般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標準》立即如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其中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分級標準》限制。
3.2.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區有關部門在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採取先期處置措施。
在境外發生涉及中國公民和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區參與處置的,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同時按信息報告程序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
3.2.3 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或者實際需要提出,或者應事發地市人民政府的請求或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建議,自治區應急辦(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提出處置建議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協助分管的副秘書長報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准後啟動相關預案,必要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組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國務院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地市人民政府負責成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需要多個自治區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該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2.5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向國務院提出請求。
3.2.6 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自治區部分地區緊急狀態終止的決定以及決定的宣佈、公佈由有關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3.3恢復與重建
3.3.1 善後處置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指導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有關部門,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對緊急調集、徵用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設備、安置場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歸還、補償。
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要做好疫情監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環保等部門要做好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積極督促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調查與評估
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市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恢復重建和防範改進措施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在20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報告。
3.3.3 恢復重建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市人民政府負責。需要國家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請求或者由事發地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4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信息發佈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通過中央、自治區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佈信息。具體按照《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執行。
4 應急保障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本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環境監控、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增進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駐桂部隊和武警部隊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財力保障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自治區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對受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物資保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自治區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協調工作。自治區商務廳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工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區民政廳、糧食局、商務廳、水利廳、建設廳、衛生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中毒急救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交通運輸保障
自治區交通廳和柳州鐵路局、廣西機場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自治區公安廳、廣西海事局等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航道或者水域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治安維護
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4.8人員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各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自治區信息産業局、通信管理局、廣播電影電視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對於已建或擬建專用通信網的單位,應當與電信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協商,明確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4.10 公共設施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委、建設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協調做好煤、電、油、氣、水的調度、供給。自治區環保局、建設廳、衛生廳、農業廳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自治區應急指揮中心建立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要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
4.12 科技支撐
有關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宣傳、教育和培訓
宣傳、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關方面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