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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14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

 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2006年修訂)(簡本)

    1 總則

  1.1 北京市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

  近年來,北京汛期局地性暴雨時有發生,且來勢猛、速度快、歷時短、難以準確預報,曾造成較嚴重的突發性洪澇災害,對社會秩序、城市功能、環境與資源等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給人民生活、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的正常運轉帶來較大影響。

  按暴雨、洪水災害發生的地理位置大致分為以下四類災害,統稱為防汛突發公共事件。

  ● 城八區暴雨災害。主要包括河道漫溢、大範圍積水、交通癱瘓、危舊房屋倒塌、地下設施進水以及引發的斷電、斷水等生命線工程事故。

  ● 水庫與大河暴雨災害。主要包括管涌、裂縫、崩塌、漫溢、決口、潰堤、垮壩、倒閘、河道水位上漲以及重要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等。

  ● 城鎮暴雨災害。主要包括遠郊區縣城鎮(含新城)的瀝澇以及引發的次生災害。

  ● 山區暴雨災害。主要包括山洪、泥石流、山體滑坡、大面積塌陷等。

  1.2 編制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集中領導、統一指揮、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防汛應急體系為目標,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洪澇災害損失,全面提升北京市的防汛應急管理水平和綜合能力,將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軌道,為全面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服務。

  1.3 編制目的

  確保首都防汛安全,提高對暴雨洪水、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減輕災害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障首都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4 編制原則

  按照安全第一、全民動員、全力搶險、減少損失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專業處置與社會動員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5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防汛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暴雨、洪水産生的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因其他人為因素或自然原因引發的洪澇災害,需報請市應急委,由相關部門同時啟動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本預案實施的重點地區和部位:中心城區;防洪排水河道、大中小型水庫及防洪工程設施;山區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及小清河分洪區。

  2 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根據情況,成立技術組、物資組、搶險組、後勤保障組、宣傳組和專家顧問組。

  2.1.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主要防汛職責

  ● 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 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 審查區縣、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防汛應急預案和重點河道、水庫等專項預案;

  ● 分析總結本市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 負責指揮部所屬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 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1.2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的主要防汛職責

  (1)總指揮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防汛工作實施統一指揮。

  (2)副總指揮

  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和市水務局局長擔任。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防汛工作,主要負責協調各防汛分指揮部工作,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

  北京衛戍區副司令員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防汛抗洪搶險工作,主要負責協調駐京部隊參加抗洪搶險。

  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本市防汛工作,主要負責落實重點河道、重要水庫、城區供排水指揮調度責任制,負責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3)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由市相關部委辦局、相關市屬總公司、各區縣政府和有關單位組成,在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任務,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的基礎上,具體分工和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本市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和宣傳報道,協助做好防汛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落實防洪應急工程的市級固定資産投資。

  市教委:負責組織教育系統防汛安全工作,根據需要,利用學校設施作為防汛臨時避險場所。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防汛部門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打擊盜竊防汛物資、破壞防洪工程設施的犯罪行為;負責防汛的治安保衛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洪澇災害情況的評估、統計及報送,負責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組織、發放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防汛應急物資和應急水源工程、水毀工程修復所需專項資金。

  市國土局:負責因暴雨引發的突發地質災害,主要是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面塌陷等的監測、勘察和預防工作,以及負責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

  市規劃委:負責本市防洪工程建設規劃的審批及配合市水務局認定影響排洪違章建築。

  市建委:負責市政在建工程防汛和度汛方案的制定與實施,以及新建小區排水矛盾的協調工作;負責城鎮房屋防汛的協調工作,監督對危險漏雨房屋的檢查和搶修。

  市市政管委:負責市市政管委系統燃氣、熱力市政基礎設施和環衛設施防汛工作的監督。落實各項防汛責任制,監督檢查市環衛系統、市燃氣集團、市熱力集團防汛救災工作。

  市交通委:負責本市公路環線、聯絡線、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運營,遠郊區縣的國道、市道、縣道公路和橋梁,以及客、貨運輸場站、公交樞紐站的防汛搶險工作;負責本市防汛應急物資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運和運輸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本市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安全,組織防洪搶險工作及防洪工程的建設與修復;負責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城市水系的洪水預報、防洪調度,本市雨洪調度,抗洪搶險物資調撥。

  市農委:負責做好遠郊區縣防汛工作,重點負責永定河及小清河分洪區的防汛組織協調,平原區排澇,山區險村險戶搬遷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抗洪搶險救護及組織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工作。

  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防汛安全工作。

  市工業促進局:負責組織協調永定河跨河管線抗洪搶險的實施,組織協調抗洪搶險物資生産及調配工作。

  市農業局:負責郊區農作物排澇工作。

  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相關部門和單位防汛期間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辦:負責人防工程的險情和積水排除,確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

  市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市防汛信息網絡及信息安全體系建設和運行的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疏導受災地區及積滯水地區的道路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指揮、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

  北京衛戍區:負責駐京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等組織協調工作。根據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抗洪救災的重大任務。

  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等組織工作。根據需要,擔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抗洪救災的重大任務。

  北京鐵路局:負責所轄工程及跨河鐵路橋的防洪安全,保證抗洪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

  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指導和監督北京地區民用機場的防汛避險工作。重點是審查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防汛安全防禦方案、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督查防洪安全措施(安全迎汛責任制、防汛應急救援、人員轉移安置等)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北京地區發生重大洪澇災害時的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電信系統的通信應急恢復;當災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破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災提供通信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防汛氣象信息服務,監測天氣變化,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和降水情況,做好災害性天氣預報工作。

  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各級重點防汛部位及應急搶險的電力供應和保障。

  市市政工程總公司:負責所屬各施工企業施工工程的防汛工作,負責城八區路面、立交橋區及地下過街通道的排水設施汛期排水安全、搶險、搶修。負責所轄的立交橋泵站、雨水管線、污水管線、雨污合流管線、雨水口、進出水口等設施的防汛安全,組織應急抽排水。按照城市河湖排水調度相關預案,保證排水管線暢通。

  市物資總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搶險物資(以鋼材為主)的儲備、供應工作。

  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水廠供水管線的維護、搶修,確保居民正常供水。

  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所屬污水處理廠及相關管網的排水、防洪搶險。

  18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的防洪搶險、救災工作;沿重點河道所在區縣及重要水庫下游有關區縣負責群眾避險轉移和災民安置工作。

  2.1.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防汛職責

  ● 組織落實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工作;

  ● 組織制訂、修訂與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區縣制定、修訂與防汛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

  ● 負責發佈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 負責本市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 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 負責本市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演練;

  ● 負責組織本市防汛隱患排查和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 負責本市防汛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 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絡工作;

  ● 承擔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2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各分指揮部

  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相關部委辦局、相關市屬總公司防汛指揮部,重點河道、重要水庫防汛抗旱指揮部,均為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分指揮部(以下簡稱各防汛分指揮部)。

  2.2.1各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主要防汛職責是執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防汛應急搶險調度命令,啟動所轄地區的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抗洪搶險、避險轉移、物資調運、災民安置,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2.2重點河道、重要水庫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重點河道、重要水庫涉及跨省市、跨地區等特殊情況,相關分指揮部的指揮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指派。主要防汛職責是執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下達的防汛應急搶險調度命令,啟動所轄流域、庫區的防汛應急預案,負責洪水調度及抗洪搶險工作。

  2.2.3市相關部委辦局、相關市屬總公司防汛指揮機構

  主要防汛職責是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部門或本單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並承擔下達的臨時搶險任務。

  3 預報預警

  3.1 降水預報

  市氣象局負責降水預報工作及災害性天氣預警級別的確定,及時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 汛情預警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汛情預警級別的確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加以表示。

  預警的發佈可以針對本市全境,也可以是某一區域。

  3.2.1 預警級別

  藍色汛情預警(IV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藍色預警。

  ● 預報未來6小時雨量將達到20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

  ● 城區主要道路和低窪地區開始積水,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20厘米,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30厘米。

  ●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主要河系將發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25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可能性一般。

  ●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5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局部可能發生滑坡、管涌;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滑坡、管涌。

  黃色汛情預警(III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黃色預警。

  ● 預報未來6小時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20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

  ●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主要河系將發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可能性較大。

  ●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洪水,河道堤防較大範圍可能發生滑坡、管涌,威脅堤防安全;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較大範圍滑坡、管涌,威脅水庫安全。

  橙色汛情預警(II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橙色預警。

  ● 預報未來3小時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50厘米以上、100厘米以下。

  ●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主要河系將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飽和,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山洪和地質災害,可能性很大。

  ● 中小河道可能發生10年一遇以上洪水和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潰堤、決口、倒閘;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設施、設備發生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溢、潰堤,危及大壩安全和威脅下游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紅色汛情預警(I級):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佈紅色預警。

  ● 預報未來3小時雨量將達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 城區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窪地區積水深度可能達50厘米以上,部分立交橋下積水深度可能達100厘米以上。

  ● 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等主要河系將發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 泥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經達到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50毫米以上,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山洪和地質災害,可能性極大。

  3.2.2 汛情預警的發佈和解除

  汛情預警信息包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主要發佈途徑有電視臺、廣播、各類公共顯示屏、短消息、網絡及內部有線和無線通信手段等。

  藍色汛情預警(IV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黃色汛情預警(III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橙色汛情預警(II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紅色汛情預警(I級):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藍色汛情預警響應(IV級):

  各防汛分指揮部領導帶班、人員到崗,24小時值班,確保通信暢通;

  重點防汛部位搶險人員做好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黃色汛情預警響應(III級):

  在藍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帶班,重點防汛部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加強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組織處置、及時報告;

  根據情況,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織巡查組對城區危舊平房區、交通幹線及重點立交橋、地下空間、河湖地區、山洪泥石流易發區和採空區等重點防汛部位進行巡查;

  根據強降雨發生區域、重點防汛部位及降雨趨勢,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檢查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領導上崗到位的情況,詢問實時汛情、險情、災情;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各防汛分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各類有線、無線通信設備處於開通狀態;

  相關防汛分指揮部及時報告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等,並做好群眾安全避險準備,搶險人員按照防汛搶險預案,加強對重點防汛部位的搶險救護;

  新聞單位加強社會宣傳,對汛情信息和工作動態進行實時播報;

  建議市民減少外出,減少駕車外出,不在危房內停留避雨。

  橙色汛情預警響應(II級):

  在黃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防汛指揮部指揮人員、搶險人員全部上崗到位,防汛專業搶險隊伍全部在一線待命;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市應急指揮中心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各類有線、無線通信設備處於開通狀態;

  重大險情區域及時組織群眾安全避險轉移;

  做好軍地聯合搶險的準備; 

  建議市民最好留在家中,不要到郊區和山區活動,儘量避免在低窪地帶或地下通道停留。

  紅色汛情預警響應(I級):

  在橙色汛情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各級防汛指揮部、各單位及駐京部隊組織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抗災工作,確保重點防汛部位安全;

  建議市民留在家中,注意收聽有關防汛信息。

  3.4 預警級別的變更

  隨著汛情預警信息的不斷變化,根據汛情預警發佈指標及實際情況,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時會商,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波及的範圍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作出判斷,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應的預警級別。

  4 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分級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依據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産損失等情況,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級別。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

  指事態比較簡單,影響範圍較小,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 城區危舊房屋漏雨,低窪地區積水,局部道路積水深度在15厘米以下,造成交通擁堵等影響;

  ● 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堤防局部發生滑坡、管涌等險情;

  ● 重要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時,壩體等水工建築物局部出現險情;

  ● 因突降大雨山區發生局部險情,影響正常生産生活;

  ● 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傷或一定財産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只需要調度直接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或所在區縣的力量和資源即能夠處置。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

  指事態較為複雜,影響程度較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 城區危舊房屋嚴重漏雨,威脅居民安全,局部地下設施(人防工程、地鐵等)進水,城市道路發生較大面積積水,積水深度在15厘米以上、30厘米以下,造成短時嚴重交通堵塞等較大險情和災情;

  ● 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堤防較大範圍發生滑坡、管涌等險情;

  ● 重要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時,壩體等水工建築物發生較大範圍險情;

  ● 因突降暴雨山區發生較大範圍山體滑坡,局部泥石流,或採空區局部出現小範圍裂縫等險情,造成交通中斷,對生産生活造成較大影響;

  ● 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較大財産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及區縣的力量和資源共同進行處置。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

  指事態複雜,發生大範圍的暴雨洪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 因強降雨城區多處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進水,威脅居民生命財産安全;城市道路大範圍積水,積水深度在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造成城市主幹道中斷等重大險情和災情;

  ● 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堤防局部地段已經或可能發生潰堤、決口等重大險情;

  ● 重要水庫水位超汛限水位,壩體等水工建築物出現重大險情,危及水庫安全;

  ● 因強降雨山區發生多處山洪、泥石流或較大面積山體滑坡、採空區大面積塌陷等重大險情,危及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 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産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級多個部門、區縣和相關單位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

  指事態非常複雜,發生全市性的暴雨洪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 因強降雨或城區河道漫溢,城區大範圍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被淹,嚴重威脅居民生命財産安全;城市道路大面積積水,積水深度在50厘米以上,造成大範圍交通中斷或交通癱瘓,等嚴重險情和災情,嚴重影響要害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和城市居民正常生産生活;

  ● 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主要防洪工程設施已經或可能發生決口、潰堤、倒閘等多處重大險情和災情;

  ● 重要水庫壩體等水工建築物發生嚴重險情,威脅水庫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 山區出現特大山洪、嚴重泥石流災害及採空區嚴重塌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 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別重大財産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將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調動首都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主要內容

  防汛應急響應涉及五類地區和六項內容:

  五類地區: 城八區、河湖地區、庫壩地區、山區、城鎮。

  六項內容: 指揮到位、會商、指揮決策、下達命令、進駐現場、信息報告等。

  5.2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的響應

  5.2.1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響應

  (1)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帶班領導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

  (2) 啟動IV級應急預案響應,向各防汛分指揮部下發通知。

  (3) 根據情況,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實施異地指揮。

  (4) 密切關注各流域、各區域的汛情變化,及時掌握工作動態。

  (5)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報告市應急辦。

  5.2.2 各防汛分指揮部響應

  (1) 各防汛分指揮部副指揮在分指揮部負責指揮。

  (2) 及時將啟動應急預案的情況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 搶險隊及防汛物資管理部門要24小時值班、確保通信暢通。

  (4) 及時掌握所轄區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和應急響應動態。

  (5) 及時向下一級防汛指揮機構發佈汛情信息,做好防汛、搶險、排險的各項工作。

  (6) 重點防汛部位要提前調集防汛搶險人員到位,同時要派出巡查組,隨時掌握現場情況。

  (7)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出現嚴重險情和災情,涉及人員安全的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3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的響應

  5.3.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或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根據情況,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實施異地指揮;必要時,與市應急指揮中心開通異地會商系統。

  (2) 會商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立即進行會商。

  (3) 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防汛專項預案,對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下達命令。

  (4) 進駐現場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協助相關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開展區域內洪水調度和抗洪搶險工作。

  (5) 信息報告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及時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原則上每2小時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市應急委等上級有關部門上報汛情快報(洪水調度和抗洪搶險情況等)。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應急辦。

  5.3.2各防汛分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各防汛分指揮部副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由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負責指揮,或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 執行

  a.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搶險隊及防汛物資管理部門第一責任人要全部上崗到位。

  b.根據情況,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提前在重點防汛部位上崗到位,出動能力50%以上,確保通信暢通。重點防汛部位要提前調集防汛搶險人員到位,同時要派出巡查組,隨時掌握情況;相關物資儲備單位要保證物資隨時調出。

  c.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的有關要求,對搶險現場提供搶險物資、通信、供電、供水、供氣、醫療防疫、運輸等後勤保障。

  d.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負責所轄範圍汛情預警、避險預警及搶險救災等情況的實時播報。

  e.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要及時向下一級防汛指揮機構下發汛情信息,做好防汛、搶險、排險的各項工作。

  (3) 信息報告

  已經或可能出現險情區域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密切注視所轄區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每2小時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洪水調度方案和應急響應動態。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出現嚴重險情和災情,涉及人員安全的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4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的響應

  5.4.1領導響應

  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5.4.2市應急指揮中心響應

  市應急指揮中心與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開通異地會商系統,相關單位參加。

  動員各方面力量投入抗災救災。

  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抗災救災情況,必要時,請求國務院給予支援。

  5.4.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必要時,授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趕赴現場。

  根據需要,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實施異地指揮。

  (2) 會商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和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立即進行會商。

  (3) 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防汛專項預案,對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下達命令。

  (4) 進駐現場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組成現場指揮部。

  (5) 信息報告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及時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原則上每2小時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市應急委等上級有關部門上報汛情快報及工作動態。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海河水利委員會上報官廳、密雲水庫洪水調度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同時上報市應急委備案。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應急辦。

  5.4.4各防汛分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 執行

  a.根據情況,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提前在重點防汛部位上崗到位,出動能力70%以上,確保通信暢通。重點防汛部位要提前調集防汛搶險人員到位,同時要派出巡查組,隨時掌握情況;相關物資儲備單位要保證物資隨時調出。

  b.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要及時向下一級防汛指揮機構發佈汛情信息,做好防汛、搶險、排險的各項工作。

  (3) 信息報告

  已經或可能出現險情區域的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密切注視所轄區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每1小時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洪水調度方案和應急響應動態。

  大中型水庫洪水調度方案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組織實施;小型水庫洪水調度方案由區縣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批准並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備案。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出現嚴重險情和災情,涉及人員安全的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5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的響應

  5.5.1領導響應

  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總指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進行指揮決策。必要時,趕赴現場指揮處置。

  5.5.2市應急指揮中心響應

  市應急指揮中心與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開通異地會商系統,相關單位參加。

  動員各方面力量投入抗災救災。

  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抗災救災情況,必要時,請求國務院給予支援。

  5.5.3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副總指揮在市防汛抗旱指揮中心負責指揮,必要時,趕赴現場。

  根據需要,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實施異地指揮。必要時,派應急通信車現場組織會商和實時播報。

  (2) 會商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和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立即進行會商。

  (3) 下達命令

  根據會商結果,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按照有關防汛專項預案,對已經或可能發生險情區域的防汛分指揮部和相關部門下達命令。

  (4) 進駐現場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進駐現場,與相關防汛分指揮部組成現場指揮部。

  永定河發生特大洪水,需啟用小清河分洪區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派有關負責人和專家會同海河水利委員會領導進駐現場,與永定河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房山區、豐台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組成現場指揮部。

  (5) 信息報告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及時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原則上每1小時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海河水利委員會、市應急委等上級有關部門上報汛情快報及工作動態。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海河水利委員會上報官廳、密雲水庫洪水調度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同時上報市應急委備案。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市應急辦。

  5.5.4各防汛分指揮部響應

  (1) 指揮到位

  各防汛分指揮部的指揮在各自分指揮部負責指揮。必要時,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要求到達指定位置進行指揮。

  (2) 執行

  根據情況,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提前在重點防汛部位上崗到位,出動能力90%以上,確保通信暢通。重點防汛部位要提前調集防汛搶險人員到位,同時要派出巡查組,隨時掌握情況;相關物資儲備單位要保證物資隨時調出。

  (3) 信息報告

  已經或可能出現險情區域的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密切注視所轄區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險情、災情、工情,每1小時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報告洪水調度方案和應急響應動態。

  出現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特別是出現嚴重險情和災情,涉及人員安全的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必須立即報告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 擴大應急

  需要宣佈本市或有關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法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

  7 響應結束

  一般和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確定應急響應結束。

  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審核,報請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應急響應結束;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佈應急響應結束的消息。

  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法宣佈本市或有關區域解除緊急防汛期,並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佈解除緊急防汛期的消息。

  8 善後處置

  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組織實施善後處置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受災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劃,並迅速實施。

  水毀工程修復、重建和災區群眾恢復生産、重建家園的工作由下列單位負責:

  ● 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設施、公路、鐵路、供電、通信、供油、供氣、供水、房屋、人防工程、地鐵、跨河管線等水毀工程設施分別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修復、重建。

  ● 受災地區恢復生産、重建家園的工作由所在區縣政府負責。

  ● 受災地區所投保的水毀設施、設備、居民的生命財産損失由保險公司及時進行核實、理賠。

  ● 修復水毀工程、設施、設備、重建家園等所需資金由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

  ● 災後災民生活救助由市、區縣民政部門負責。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對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延誤防汛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信息管理

  9.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對於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

  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9.2 信息共享與處理

  9.2.1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各防汛分指揮部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9.2.2 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包括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在京境外機構,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向市應急辦上報,由市應急辦協調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9.2.3 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中,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市應急辦上報,由市應急辦與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密切配合,以市政府名義與外交部聯絡,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9.3 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

  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道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10 保障措施

  10.1 後勤保障

  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災民安置、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藥品監督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存供應,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市市政管委、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農業局、北京電力公司、市物資總公司、市自來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産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保障水、電、氣供應及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市財政局提供抗洪搶險資金保障。

  10.2 應急隊伍保障

  一般和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各相關防汛分指揮部按照預案調動所屬應急隊伍進行處置;根據需要,由市各相關委辦局按照預案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動應急機動專業搶險隊伍做好搶險救災工作。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命令和相關規定,北京衛戍區協調駐京部隊組成搶險突擊力量,承擔搶險任務。

  11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11.1 宣傳教育

  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培訓計劃,編制公眾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教材和應急手冊。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開展防汛、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重點對病險水庫、泥石流易發區、採空區等周邊的居民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防汛意識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11.2 培訓和演練

  面向各級政府行政人員開展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培訓教材增加防汛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內容,增強政府行政人員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能力。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各防汛分指揮部應組織相應的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縮略語的説明

  汛期:根據洪水發生的規律,規定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北京的汛期是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

  緊急防汛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佈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佔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時降雨量在200毫米以上的降雨。

  強降雨:一般指1小時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山洪:指山區小流域由降雨引發的突發性、暴漲暴落的地表徑流。

  山洪災害:指山洪暴發給人類社會所帶來的危害,包括溝河洪水氾濫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基礎設施損壞以及環境資源破壞。

  主要河系:指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拒馬河、大石河和泃河。

  重點河道:指永定河、潮白河、北運河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

  重要水庫:指官廳、密雲、懷柔、海子、十三陵等大中型水庫。

  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指水庫垮壩、河道堤防決口、閘門失控倒塌等。

  防洪標準:指防洪設施應具備的防洪能力,一般用可防禦洪水相應的重現期或出現頻率表示,如百年一遇、50年一遇等,反映了洪水出現的幾率和防護對象的安全度。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預案管理

  (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2)預案審查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查。

  (3)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1:

北京市水系示意圖

    附件2:

北京市泥石流易發區分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