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規範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中國地震局)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審批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二章 註冊申報程序
第四條 取得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地震局提出註冊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聘用單位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聘用單位應當進行核實並如實向省級地震局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和聘用單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註冊申請包括初始註冊、延續註冊、變更註冊、登出註冊。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遺失或污損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
第七條 申請人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註冊。逾期未申請的,在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提供相應的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中國地震局關於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初始註冊有效期為3年。
申請初始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附表1-1);
(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五)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八條 申請初始註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將《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申請匯總表》(附表1-2)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報省級地震局;
(三)省級地震局將《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初審意見表》(附表1-3)、《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單位申請人)》(附表1-4)、《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註冊初審匯總表(專業)》(附表1-5)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式一份報中國地震局。
(四)中國地震局審核上報材料,對符合條件者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第九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滿前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限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延續註冊申請表》(附表2-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
(五)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聘用單位名稱變更或姓名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及時申請變更註冊。變更註冊後,有效期執行原註冊證書的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變更註冊申請表》(附表3-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所在單位意見;
(四)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新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資關係證明;同時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複印件,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係的證明,或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五)聘用單位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姓名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後的身份證明複印件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跨省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先行向原受理其註冊的省級地震局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手續。
第十一條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本人、聘用單位或聘用單位所在省級地震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登出註冊申請。
(一)申請登出註冊的;
(二)聘用單位破産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聘用單位被吊銷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
(五)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係的;
(六)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七)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八)被依法吊銷註冊證書的;
(九)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十)喪失行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蹤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處罰,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登出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登出註冊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登出註冊申請表》(附表4-1);
(二)註冊證書原件和執業印章;
(三)符合登出註冊條件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十二條 被登出註冊或不予註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初始註冊要求申請註冊。
第十三條 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或污損,需要補辦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補辦。
申請補辦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執業印章補辦申請表》(附表5-1);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註冊證書、執業印章遺失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四)註冊證書、執業印章污損的,應當提供污損的註冊證書原件、執業印章。
第三章 受理和初審
第十四條 省級地震局收到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查驗,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人的註冊申請。
受理或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出具加蓋省級地震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省級地震局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認真核對資格證書、身份證明、繼續教育證明、勞動(聘用)合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複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第十六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登出註冊和變更註冊的,省級地震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
對申請延續註冊、補辦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省級地震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註冊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初審意見。
第四章 審核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登出註冊和變更註冊的,中國地震局收到初審意見後,2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註冊,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對申請延續註冊的,中國地震局收到初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准予延續。
對申請補辦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的,中國地震局收到初審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符合條件的,准予補辦。
第十八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六)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七)申請人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註冊,依法被審批機關撤銷註冊,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要求的;
(九)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國地震局不收取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費用。省級地震局在註冊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請商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解決。
第二十條 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的申請註冊由省級地震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級地震局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對批准註冊的,由省級地震局核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30日內報中國地震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