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財産保險公司産品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6號
各財産保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規範財産保險市場秩序的工作部署,解決部分保險産品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推動財産保險市場的穩定、健康、規範發展,根據2008年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和《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財産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發〔2008〕70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産保險公司産品管理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財産保險公司應立即對本公司所有正在使用的保險産品(包括分支機構在保監局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開展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凡存在如下問題之一的保險産品,應立即停止使用,如需繼續使用的,應作出修改,並重新報保監會備案:
(一)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有失公平性原則的內容的;
(二)“有條款、無費率”的,或者有費率但費率已不再適應市場實際情況的;
(三)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內容的。
各財産保險公司應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清理整改工作,並將修訂後的保險産品重新報保監會備案。報送備案産品時,除提交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保險産品整改情況的清單,包括被整改保險産品的名稱、備案號、備案時間、備案監管機關以及處理結果(被修改或被廢止)。
二、各財産保險公司應督促分支機構及時將本公司有關保險産品清理整改情況向所在地保監局報告,並切實承擔起監督分支機構嚴格執行經審批或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的管理責任。
三、各保監局應加大對未依法履行保險條款和費率變更申報程序即擅自修改保險責任範圍、保險費率行為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在2008年12月31日保險産品清理整改工作結束後,如發現有繼續使用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有問題保險産品的,保監局應對其進行重點檢查,並依法、從嚴、從速作出處罰。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積極組織專業人才力量,研究借鑒國際保險市場上的成熟經驗和技術,收集、統計和分析全行業歷年來的經營數據,研究制定標準化的指導條款、測算有關商業風險的純風險損失率數據並予以公佈,逐步解決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公司在開發設計有關保險條款、費率過程中(特別是大型商業風險項目)缺乏基礎數據、缺乏經營經驗的問題,探索和推進保險條款、費率的標準化、規範化和科學化工作。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會聯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