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無錫新峰管業有限公司警告處理的通知
(國核安發〔2007〕42號)
無錫新峰管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3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承壓設備製造資格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03)02號)。根據我局核承壓設備監督計劃,北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于2007年1月12日至13日對你公司核承壓設備製造活動進行了核安全綜合檢查。在監督檢查中,我局發現你公司的下述行為違反了許可證條件的相關規定:
一、已完成的秦山二期管道改造項目活動中,核級管件最大通徑(Φ728mm)超出許可證活動範圍(Φ600mm);焊接鋼管活動也超出許可證活動範圍(許可證僅限于冷熱成型管件)。
二、你公司于2006年11月與秦山二期擴建工程簽訂的核2、3級管件合同中,規格為32〃×30的P280GH碳鋼彎頭的製造活動超出許可證活動範圍。
三、你公司沒有核級射線檢驗人員,僅外聘1名核III級射線人員,且無損檢驗外協超出了許可證活動範圍。
以上事實,有《北方站核承壓設備活動監督情況通報》(NRO-SB-TB-0703,關於無錫新峰管業有限公司核承壓設備製造活動超出許可證範圍等有關情況彙報)、《關於我公司秦山核級管件超範圍情況的報告》(錫峰〔2007〕字第002號文)、《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核承壓設備製造資格許可證條件》(國核安證字Z(03)02號附件)、《關於印發無錫新峰管業有限公司核承壓設備製造活動核安全檢查報告的通知》(北核發〔2007〕13號)、《核安全綜合性檢查記錄單》等材料為證。
依據《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第22條和《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HAF601/01)第25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行政警告處理。你公司應立即停止所有超許可範圍的活動,只有在你公司擴證申請得到我局批准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環保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