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執法監管>> 食品
 
兩部門:禁從美國內布拉斯加州輸入禽類及其産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15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

第897號

    2007年7月23日,美國農業部向OIE報告,6月25日,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發生H7N9亞型低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美國內布拉斯加州輸入禽類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內布拉斯加州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簽發的從內布拉斯加州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6月4日後(含6月4日)啟運的來自美國內布拉斯加州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6月4日前啟運的來自內布拉斯加州的禽類及其産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美國的禽類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美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凡截獲非法入境的來自美國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