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該區主要媒體2007年8月藥品廣告發佈情況監測中發現: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廣告中使用名稱神舟三號)、參七腦康膠囊、固腸膠囊、乙肝靈膠囊、腎寧散膠囊(廣告中使用名稱AST-120特性碳)、腎炎溫陽片、腎炎解熱片、羊癇瘋癲丸、頸通顆粒、顱痛寧顆粒等10種藥品(詳細情況可在該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局網站查詢)在廣告宣傳中存在擅自擴大藥品功能主治(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療效等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為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07年8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局發出通告,暫停以上廣告所涉及藥品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銷售,要求區內各藥品經營單位應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名單中所列藥品。同時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進行巡查,如發現有關單位繼續銷售所列藥品的,將對有關藥品進行封存扣押並檢驗;通告同時要求違法發佈廣告的企業應在原廣告發佈媒體以與違法藥品廣告相同版面、相同時段按照要求發佈更正啟事以消除影響,並在更正啟示發佈後兩個工作日內正式告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局,該局將在更正啟事發佈後依法做出解除暫停銷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