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執法監管>> 廣告
 
四部門通知禁止發佈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資內容廣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1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日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發出《關於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加大對涉嫌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審查和管理力度,禁止發佈含有或者涉及非法集資活動內容的廣告。

    《通知》指出,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嚴厲打擊。目前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産經營等領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銷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發行債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資活動利用廣告擴大影響,對非法集資活動起到推波助瀾作用;有的非法集資活動變換手法,以招商、經營等形式為幌子,欺騙和誘導群眾參與,其廣告的隱蔽性強,給廣告經營單位的審查、廣告監管機關的管理以及公眾識別造成很大難度。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議精神,及時制止涉嫌非法集資活動廣告,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國家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要求加大對非法集資活動中涉及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的力度。

    《通知》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危害性,重視和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審查和管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吸收存款,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發佈廣告。

    《通知》明確禁止發佈含有或者涉及以下八項活動內容的廣告: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房地産、産權式商鋪的售後包租、返租銷售活動;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證監會核準,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未經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除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獲利的活動;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社會集資活動。

    《通知》要求,發佈涉及投資諮詢業務、金融諮詢、貸款諮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佈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範圍;商品營銷、生産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房地産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者變相集資等內容;在涉及集資內容的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包括在職的和已離職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黨政領導人的題詞、照片等。

    《通知》強調,廣告發佈者應當增強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審查廣告中,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集資活動有關的內容,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絕發佈,並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廣告發佈者由於未查驗證明、未核實廣告內容,導致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發佈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管機關依據《停止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業務實施意見》處理。對於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廣告發佈者應當立即停止發佈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否則,由廣告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相關規定處罰。(中國工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