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執法監管
 
兩部門禁從波蘭輸入禽類及其産品 防禽流感傳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6日   來源:農業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950號

    2007年12月3日,波蘭首席獸醫官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報告,12月1日,馬佐夫舍省(Mazowieckie)發生2起H5N1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波蘭輸入禽類及其産品,停止簽發從波蘭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簽發的從波蘭進口禽類及其産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對12月1日及以後啟運的來自波蘭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12月1日前啟運的來自波蘭的禽類及其産品經禽流感檢測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波蘭的禽類及其産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波蘭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禽類,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波蘭的禽類及其産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