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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加強涉及軍車號牌及證件違法犯罪活動查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30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印發《關於加強涉及軍車號牌及相關證件違法犯罪活動查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政保[20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交通廳(局、委),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現將《關於加強涉及軍車號牌及相關證件違法犯罪活動查處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望結合實際,認其貫徹執行。

    軍地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打擊假冒軍車違法犯罪活動對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組織領導,搞好協作配合,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加大打擊力度,堅決遏制假冒軍車違法犯罪活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關於加強涉及軍車號牌及相關證件違法犯罪活動查處工作的意見

    為依法嚴厲打擊假冒軍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涉及軍車號牌及相關證件違法犯罪活動查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涉嫌非法生産、買賣、偽造、變造軍車號牌及相關證件。使用假冒軍車偷逃稅費、冒充軍隊單位和人員招搖撞騙或者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産、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立案偵查。立案後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拘留,不得以罰代刑,降格或變通處理。

    二、地方人員盜竊軍車號牌,使用假冒軍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軍車駕駛證、軍車行車執照、軍人身份證等,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等規定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三、地方人員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假冒軍車的,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規定處罰,合併執行。

    四、假冒軍車拖欠、逃繳公路交通規費,非法超限行駛,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以及《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軍隊人員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軍車號牌、軍車駕駛證、軍車行車執照等證件,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干擾查處假冒軍車執法工作的,依據軍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正常行駛軍車的檢查糾察,由軍隊有關部門負責。對使用軍隊通報被盜軍車號牌的車輛,有證據證明使用偽造、變造軍車號牌的車輛,以及懸挂軍車號牌載重量10噸(不含)以上運輸車(不含軍隊編制裝備的重裝備運輸車,自卸車、牽引車、運加油車等),特別是集裝箱車和貨櫃車,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可以滯留車輛,通報軍隊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核實當事人身份、車輛性質、號牌和相關證件真偽,及時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屬於軍隊車輛的,移交軍隊有關部門嚴肅處理;屬於假冒軍車的,由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依法處理。

    七、對查扣的假冒軍車,屬被盜搶車輛或涉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車輛,由有案件管轄權的部門處理;屬非法拼裝和報廢車輛的,予以強制報廢;有合法手續的車輛,在作出相應處罰後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