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5]37號
頒布日期:20050709 實施日期:20050709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以下簡稱《綱要》)有關規定,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綱要》就有關工作作出了具體規定。多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探索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在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負責同志認識不到位,對這項工作不夠重視;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夠健全,程序不夠完善,評議考核機制不夠科學,責任追究比較難落實,與相關制度不夠銜接;組織實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二、依法界定執法職責
(一)梳理執法依據。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好梳理執法依據的工作,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部門(包括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執行的執法依據分類排序、列明目錄,做到分類清晰、編排科學。要注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範相銜接。下級人民政府梳理所屬部門的執法依據時,要注意與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依據相銜接,避免遺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執法依據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及時調整所屬各有關部門的執法依據,協調解決梳理執法依據中的問題。梳理完畢的執法依據,除下發相關執法部門外,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二)分解執法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將其法定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有關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限。
分解行政執法部門內部不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要科學合理,既要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交叉、重復,又要有利於促進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要相互銜接,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對各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要結合其任職崗位的具體職權進行上崗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按照有關規定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三)確定執法責任。
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權,既是法定權力,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適當形式明確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執法責任,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取適當形式明確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具體執法責任。
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和中央與地方雙重管理的部門也要根據上述規定,做好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的工作。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機制,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機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一)評議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評議考核中,要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二)評議考核的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同時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部門進行評議考核,並充分聽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評議意見。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分別由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評議考核。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三)評議考核的內容。
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是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包括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範,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案卷質量情況等。評議考核主體要結合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定評議考核方案,明確評議考核的具體標準。
(四)評議考核的方法。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可以採取組織考評、個人自我考評、互查互評相結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評議考核與年度評議考核的有機銜接。要高度重視通過案卷評查考核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質量。要積極探索新的評議考核方法,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評議考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中,要將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對行政執法部門或者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評議,必須認真聽取相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外部評議情況要作為最終考核意見的重要根據。外部評議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執法評議卡、設立公眾意見箱、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聘請監督評議員、舉行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採取百分制的形式,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考核中佔有適當比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制考核等結合起來,避免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重復評議考核。
四、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或者影響的惡劣程度等具體情況,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
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和變更、撤銷等比例較高的,對外部評議中群眾滿意程度較低或者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可以責令行政執法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除依照本意見對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處理外,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採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必須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對責任人作出處理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確保不枉不縱。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由上級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予以追究;對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按有關管理職責規定予以追究。同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調動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形成有利於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關係各級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每個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環節多,涉及面廣,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雙重管理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協調、跟蹤檢查、督促落實工作。要注意總結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經驗,認真研究工作中的問題。國務院其他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指導。要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予以規定。有立法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適時制定有關地方政府規章;沒有立法權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要通過各層次的配套制度建設,建立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56號)的要求,結合本意見的規定,切實做好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
在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過程中,涉及行政執法主體、職權細化、確定行政執法責任等問題,按照《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4〕24號)的規定,應當由機構編制部門為主進行指導和協調的,由機構編制部門牽頭辦理。
法制辦、中央編辦、監察部、人事部等部門要根據《綱要》和國辦發〔2004〕24號文件規定,加強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順利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本意見的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有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