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産委員會獲悉,新疆決定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區各廳局、中央駐疆企業和自治區直屬大中型企業的行政一把手實行安全生産重特大事故情況報告制度。
決定説,本轄區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本轄區在30天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本轄區發生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事故,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行政一把手必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廳局行政一把手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職責範圍內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職責範圍內一次發生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等。(記者 潘從武 吳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