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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農民工參加工傷險和基本醫療險新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17日   來源:北京市政府網站

    日前,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出臺《關於簡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勞社辦發[2005]136號),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提出簡化操作手續、方便單位參保、加快工作進度的新措施:

    1.建築企業下屬項目工程經理部可以受企業法人委託,以經理部為參保單位屬地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2.明顯減少採集農民工參保信息項目;

    3.農民工就醫改用《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住院就醫卡》。該辦法自1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附:

關於簡化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辦發〔2005〕136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各參保單位,各定點醫療機構:

    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為進一步方便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簡化操作,加快農民工參保工作進度,使更多農民工及早納入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範圍,現就按照 “低繳費、保當期、保大病” 原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簡化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築企業下屬項目工程經理部受企業法人委託後可作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單位。項目工程經理部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由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並同時遞交《企業法人授權書》和用於繳費的銀行帳號。

    二、以項目工程經理部為參保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由單位到辦理參保手續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核定工傷待遇的手續。

    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個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繳費人員類別的信息,由用人單位負責核實,並填入《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附件1)。

    四、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應當向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和《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信息採集表》(附件2)。

    五、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實行單位集中選擇兩家定點醫療機構的定點就醫管理辦法,單位選擇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農民工急診就醫或轉診轉院,按照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辦理。單位集中選擇的兩家定點醫療機構情況,由單位負責填入《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

    六、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再發放《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由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發放《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住院就醫卡》(以下簡稱《就醫卡》,附件3)。《就醫卡》按照參保農民工人數的2%發放,農民工不足100人的按2張發放,用人單位需要增加發放數量時,可向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增加發放數量。

    《就醫卡》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統一製作,作用與《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相同。《就醫卡》首頁內容由用人單位填寫,內頁內容由定點醫療機構在完成住院醫療費用結算後填寫。《就醫卡》同時加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專用章(鋼印)和單位公章後有效。用人單位要妥善保管《就醫卡》,不得遺失。《就醫卡》不得外借、偽造,不得冒名頂替就診,如發現將依法處理。

    七、農民工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同時出示本人身份證和《就醫卡》,定點醫療機構認真核實農民工身份證和《就醫卡》後,還應當通過“96102”電話確認個人參保及所在單位足額繳費情況。定點醫療機構確認無誤後,農民工住院發生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進行結算;不符合要求的,其醫療費全部由農民工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結算。

    八、本通知下發前農民工已按繳費工資基數2%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在同一單位連續繳費的,仍可持《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按原規定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辦理住院醫療費用的結算。

    九、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

    2、北京市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信息採集表(下載:附件1附件2.doc

  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農民工住院就醫卡(下載:附件3.JPG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