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有效治理公務人員"大錯不犯、 小錯不斷"?對於抽象行政行為如何問責?《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日前經省政府常務會通過,並在省內全面實施,對上述問題作出 明確回答。這也是四川省首個綜合型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它首次將行政機關在制定發佈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計劃和規劃等抽象行政行為方面出現的過錯,納 入追究範圍。
四川省監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長期以來,一些公務人員"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影響不好卻又難以追究。這類問題,佔了監察廳每 年受理的信訪投訴的一半。而有的地方盲目談問責,甚至"問責氾濫",有的"不在狀態"就免職,有的出了問題"一免了之",不查不問。對此,一方面要強調問 責,另一方面問責也要規範。
歷時兩年,12易其稿,《辦法》的制定反復徵求了省人大、各市州和有關方面及有關專家的意見,內容涵蓋行政許可、 行政徵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復議等行政行為。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問責範圍成為其中一大亮點。《辦法》規定,制定發佈"紅頭文件",凡有"超越 權限制定和發佈的;違反規定程序制定和發佈的;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在規範性文件中設定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的"等情形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
對徵收徵用行為加強問責,也引起廣泛關注。過去,用行政手段徵用土地、徵收財 産的行為時有發生,卻無人敢碰,現在也被納入了責任追究範圍。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凡是具有"無法定依據或者不按法定範圍實施徵收、徵用的;擅自增減徵收、 徵用項目或者改變徵收、徵用標準的;依法應徵收而不徵收的;不使用專用票據等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隱瞞、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徵收、徵用款物的"等 情形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行政過錯責任。
行政機關負責人即各級行政首長,過去對他們的問責是個敏感區域,也缺少明確規定。這次,《辦法》 細化了行政首長問責。四川省監察廳法規室主任劉光輝告訴記者:"這些規定直指領導幹部個人説了算。比如,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少數人違反規定或 者個人擅自決定的;弄虛作假,誤導、欺騙上級和公眾的;不履行對社會、法人、公民公開承諾的,都要追究行政過錯責任。"(劉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