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天津市政府《批轉市財政局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管理意見的通知》精神,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人才、職業介紹等仲介機構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管理的通知》指出,堅決杜絕通過仲介機構等非財政資金和公共資金的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代理繳稅繳款繳費或代辦支出等業務。
該通知明確提出,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國及港、澳、臺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天津市代表機構,應當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住房公積金。
該通知規定,單位應當依法自行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或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直接將住房公積金繳入其單位賬戶內,不得委託仲介機構代收、代繳住房公積金。
勞務派遣組織應當為其招用和派遣的職工依法建立、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派遣組織在收取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相關費用時,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並按規定到管理部或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天津市統一繳存比例執行,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可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派遣至同一用人單位的職工只能按同一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