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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9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6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並已于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特別規定在分析總結近年來發生的煤礦生産安全事故教訓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了最容易引發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15項重大隱患: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産的;瓦斯超限作業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超層越界開採的;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年産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産,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産,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産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的;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産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和煤炭生産許可證,從事生産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産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

  特別規定強調,煤礦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之一的,就必須立即停止生産,排除隱患。對於存在上述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煤礦,監管部門一經發現就應當責令停産整頓,並給予嚴厲的處罰。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進行生産的煤礦,由有關部門、機構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對被責令停産整頓的煤礦應當暫扣其相關證照,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力的,要對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明確,在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鄉兩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對違反者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規定明確,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産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産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記者田雨 劉錚)